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3-00067 发文字号: 永环执改〔2023〕11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03-13 发布日期: 2023-04-04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11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3-00067
发文字号: 永环执改〔2023〕11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03-13
发布日期: 2023-04-04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11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11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中鑫鸿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婕

公民身份号码:33010**********12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BU5YUD1K

公司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凤临路9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227重庆中鑫鸿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调查核实:你公司投资建设的大安2H#试采回收站项目,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荷花村肖家坪,占地面积约19,设施包含燃气发配电系统、天然气脱酸系统、天然气深度脱水系统、天然气液化系统、LNG装车系统、安全联锁系统、气体检测系统、SIS系统该站主要产品为:液化天然气,生产工艺:天然气--脱酸--脱水--液化--冲装(产品),建成后装置天然气处理量10Nm³/d。该项目于2022年9月开始建设,现场检查时该项目仍在建设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650.5万元。公司大安2H#试采回收站项目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该项目属于项目类别五、石油和天然气开采07:8.陆地天然气开采0721其他,环评类别为报告表。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2023227日对重庆中鑫鸿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臧圣祥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3227日对重庆中鑫鸿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臧圣祥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 20232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 2023227日现场调查照片、影像资料。

5.2023227重庆中鑫鸿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臧圣祥提供的《关于大安2H井10×104Nm³/天然气液化(LNG)总投资额的说明

证据12345证明重庆中鑫鸿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证明大安2H#试采回收站项目总投资额为5650.5万元。

6. 2023227重庆中鑫鸿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臧圣祥提供的《营业执照》91500118MABU5YUD1K复印件。

7. 2023227重庆中鑫鸿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臧圣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胡婕的身份证复印件。

8.2023227重庆中鑫鸿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臧圣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9.2023227重庆中鑫鸿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臧圣祥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0.2023227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67、8、9、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中鑫鸿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建设,如需继续从事该项目建设,应当按规定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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