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9336512/2019-03352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9-06-10 | 发布日期: | 2019-06-10 |
标题: | 重庆市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标准案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009336512/2019-03352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19-06-10 | ||||
标题: | 重庆市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标准案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大气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标准案
【案例信息来源】:日常检查
【案例提供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
【案例类型】:立案处罚
【案例名称】:重庆市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标准案
【主要违法行为】:大气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标准
【污染类型】:大气污染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建材
【处罚及执行情况】:行政罚款10万元
【关键词】超标、蓝天保卫战
一、基本案情与审理过程
2019年1月3日,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34号)的要求,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2019年1月3日对重庆市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有组织废气进行了监督性监测,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9】第3号)中的数据显示,重庆市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轮窑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三次数据分别为:836mg/m³、921mg/m³、865mg/m³,平均值为874mg/m³。依据《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7-2016)表2标准限值规定,该公司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排放不符合标准规定,二氧化硫浓度超标2.91倍。
2019年1月15日向该公司下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19】001号),责令该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向该公司下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19】6号)。2019年5月5日向该公司下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为决定书》(永环执罚【2019】024号),对该公司作出行政罚款10万元。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问题: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认定重庆市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大气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9】第3号)中的数据显示,重庆市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轮窑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三次数据分别为:836mg/m³、921mg/m³、865mg/m³,平均值为874mg/m³。依据《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7-2016)表2标准限值规定,该公司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排放不符合标准规定,二氧化硫浓度超标2.91倍,因此重庆市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处罚措施的适用
问题1: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2:本案的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相关条款,由于重庆市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态度端正,积极整改,被我队立案调查后立即整改,根据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19年1月1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19第JD002号】)数据显示,该公司有组织废气排放符合标准规定。该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有从轻的情节,故对重庆市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处罚1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幅度。
三、本案启示
在案件查处执行中,切实做好执法与监督性监测联动、有效监测数据是关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实施监测、及时固定证据,及时收集必要的支撑资料和证据,将案件做到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处罚适当,达到执法人员既能提升能力、违法行为能及时处置、违法企业能被有效震慑。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