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9336512/2019-03209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9-05-30 | 发布日期: | 2019-05-30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暗管排污案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有效 |
索引号: | 009336512/2019-03209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9-05-30 | ||||
发布日期: | 2019-05-30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暗管排污案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有效 |
【案例信息来源】:执法检查
【案例提供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利用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污
【案例名称】:重庆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案
【主要违法行为】:利用暗管排污
【污染类型】:水污染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机械加工业
【处罚及执行情况】:1.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罚款伍拾伍万元。2.重庆市永川人民政府受理复议,维持行政处罚决定。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诉讼,维持行政处罚决定。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利用暗管排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一、基本案情与审理过程
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27日成立,其位于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的汽车零部件生产技能技改项目于2011年7月28日获得环评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载明: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超声波清洗机系环评审批之后新增的设备。2018年3月23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委派执法人员对飞达公司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飞达公司生产车间A区的超声波清洗机正常使用,超声波清洗机废水槽接口连接至一根直径约100mm的白色PVC管道,PVC管道埋入地下,清洗废水未经处理埋入地下的白色PVC管道流入雨水井排入雨水管网中。永川区生态监测站分别对PVC管道(雨水井内)出水及超声波清洗机内的原水样进行了监测采样,雨水井内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超标50.8倍,悬浮物超标1.31倍,超声波清洗机内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48.9倍、悬浮物超标1.04倍,属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3月30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18]51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外排。2018年3月26日收到该公司《陈述申辩书》,对其提出要求进行复核。2018年4月27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18]123号)。2018年6月7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18]115号),对该公司作出行政罚款伍拾伍万元。
该公司于2018年6月7日收到决定书后,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又分别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经复议、一审、二审分别查明:1.重庆市永川区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18]115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2.行政罚款幅度适当。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问题: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认定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利用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超声波清洗机废水通过埋入地下的白色PVC管道流入雨水井排入雨水管网中,构成环境违法事实,不论废水排放管网是否属该公司修建,均不能改变该公司通过暗管排放生产废水的违法事实。因此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偷排。”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处罚措施的适用
问题1: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处行政罚款的依据是什么?
对于该公司上述的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业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题2:本案的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及《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恶意环境违法的。常见的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为规避监管私自改变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方式、采样点或者涂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拒报、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的等。;(六)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1.5倍(其中,噪声超5分贝、pH值超1.5个pH单位、第一类污染物超0.5倍)以上,或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1.5倍(其中,噪声超5分贝、pH值超1.5个pH单位、第一类污染物超0.5倍)以上的”。由于该公司通过暗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1.5倍以上情节,应当从重处罚。且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于2016年8月15日、2018年5月28日,分别对该公司作出罚款贰万元、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废水管网结构违法属实,不存在该公司上诉中诉称系初犯,无主观故意,未造成污染事件的从轻情节,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情形、危害后果等因素,固对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处行政罚款伍拾伍万元。
三、本案启示
在案件查处执行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能职责。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快速核查,锁定证据,做好检查记录。既是对本职工作、监管对象负责又能经得起层层检验。
同时也应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强化企业环境保护意识,让企业知法懂法守法,以环保为生产底线,不轻易触碰法律的高压线,体现法律威慑力,强化震慑效应。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