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9336512/2018-47120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09-29 | 发布日期: | 2018-10-08 |
标题: | 某某某塑料厂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移送公安机关拘留)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009336512/2018-47120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8-09-29 | ||||
发布日期: | 2018-10-08 | ||||
标题: | 某某某塑料厂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移送公安机关拘留)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案例信息来源】:夜间巡查检查发现
【案例提供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环保局
【案例类型】:移送公安机关拘留
【案例名称】:某某某塑料厂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主要违法行为】: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污染类型】:废水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塑料加工
【处罚及执行情况】:1、2018年4月16日被我局行政处罚,罚款12万元;2、移送公安机关拘留,已于2018年5月17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拘留10日。
【关键词】: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排污
一、基本案情与查处过程
我队执法人员于2018 年 2 月 6 日 22 时 45 分对某某某塑料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某某某塑料厂位于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大桥村,主要从事塑料颗粒加工,共建有1条塑料颗粒生产线,有6个生产废水闭路循环池。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该厂从临近小安溪河边的6号循环池中部使用一根直径6.5厘米的塑料管向小安溪河道内排放生产废水,大约排放了260立方米的生产废水。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排放到小安溪河道内的生产废水进行了采样。根据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18】第JD051号)显示,排放到小安溪内的生产废水化学需氧量1.82×102mg/L,超标0.82倍,悬浮物1.45×102mg/L,超标1.07倍,氨氮1.59×102mg/L,超标9.6倍。上述行为已构成“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规定该塑料厂生产废水不外排,循环使用。
我局于2018年2月22日对该厂下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18】16号),于2018年2月27日对该厂下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18】23号),2018年4月16日《重庆市永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 2018〕27 号对该厂行政处罚,罚款12万元。
鉴于该厂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该案件移送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处理,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于2018年6月8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厂6号循环池中部使用一根直径6.5厘米的塑料管向小安溪河道内排放生产废水,属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如何判断是否为暗管?一是废水未经处理或经处理不达标就直接排放,二是排放的方式很隐蔽,意在规避环保部门的监管,三是将废水直接排入地下水体,四是没有防渗措施,间接进入地下水体。符合第一、二项的设置管道视为暗管,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和地上临时的排污软管等,符合一、三项可视为渗井,符合一、四项可视为渗坑。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厂外排水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18】第JD051号)显示该外排水不符合相关标准。该厂的外排废水不达标就直接排放且排放的方式很隐蔽,意在规避环保部门的监管,该厂循环池内废水通过软管外排厂区外属于暗管排污。
三、本案启示
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与公检法之间的工作机制建设。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是一个系统工程,环境保护、公安联动是前期工作,加强与检察院和法院的联动,才是案件得到处理的关键。
改变执法方式,规范案件办理。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强,违法行为由明转暗,作案隐蔽性大幅度提高,原有的日常检查已经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我们必须打破原有的固定执法模式,学习公安办案的先进经验,加强案件的事先摸排,通过暗访、夜间巡查、暴雨行动、零点行动、雪夜行动收集证据。
加大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角度以专题形式进行宣传,营造社会舆论氛围,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从心理层面震慑非法企业业主,让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