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9336512/2018-47116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09-29 | 发布日期: | 2018-10-08 |
标题: | 某某养鸭场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009336512/2018-47116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8-09-29 | ||||
发布日期: | 2018-10-08 | ||||
标题: | 某某养鸭场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案例信息来源】:执法检查
【案例提供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案例类型】: 行政罚款
【案例名称】:某某养鸭场案
【主要违法行为】: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污染类型】:水污染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养殖
【处罚及执行情况】:对该养鸭场作出了行政罚款55万元;目前正在执行中。
【关键词】超标、排放、污染物
一、 基本案情与审理过程
重庆市永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18 年 5 月 25日对某某经营的养鸭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养鸭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养鸭场地址位于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黄瓜山村鸡公嘴组,建成于2012年2月,主要从事肉鸭养殖;养鸭场总面积约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问题:重庆市永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定该养鸭场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该养鸭场地址位于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黄瓜山村鸡公嘴组,建成于2012年2月,主要从事肉鸭养殖;养鸭场总面积约
(二)处罚措施的适用
问题1: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对该该养鸭场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的规定对其进行罚款55万元。
问题2:本案的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及《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相关条款,根据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显示该养鸭场排放到外环境的养鸭废水COD 2.07×103mg/L超标19.7倍、氨氮24.4mg/L超标0.62倍,虽然检查后已停止排污,但排放的浓度超标严重,且未拆除除生产设施,属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应从重处罚。故对该养鸭场处罚5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幅度。
三、本案启示
在案件查处执行中,提前“做功课”、现场核查是关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有的放矢,依法快速核查、锁定证据,达到震慑污染行为的目的。
查处违法案件要吃透相关条款适用范围、相关法与配套办法的衔接,必要支撑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将案件做到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处罚适当,达到执法人员既能提升能力、违法行为能及时处置、违法企业能被有效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