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9336512/2018-47114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10-08 发布日期: 2018-10-08
标题: 某某某(塑料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移送公安机关拘留)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009336512/2018-47114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10-08
发布日期: 2018-10-08
标题: 某某某(塑料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移送公安机关拘留)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某某某(塑料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移送公安机关拘留)

 

案例信息来源】:重庆“利剑行动”检查发现

【案例提供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环保局

【案例类型】:移送公安机关拘留

【案例名称】:某某某(塑料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主要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污染类型】:废气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塑料加工

【处罚及执行情况】12018718日被我局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2、移送公安机关拘留。

【关键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一、基本案情与查处过程

2018329日,执法人员对某某某经营的塑料厂进行了检查,该塑料厂正在生产。该塑料厂建设有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按环评文件要求废气经水净化处理后再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塑料厂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装置未添加活性炭,设施未正常运行。

我局于201842日对该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1837),于2018416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1891)2018718日对该厂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鉴于该塑料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拟将该案件移送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处理。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塑料厂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装置未添加活性炭,属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本案启示

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与公检法之间的工作机制建设。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是一个系统工程,环境保护、公安联动是前期工作,加强与检察院和法院的联动,才是案件得到处理的关键。

改变执法方式,规范案件办理。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强,违法行为由明转暗,作案隐蔽性大幅度提高,原有的日常检查已经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我们必须打破原有的固定执法模式,学习公安办案的先进经验,加强案件的事先摸排,通过暗访收集证据。

加大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角度以专题形式进行宣传,营造社会舆论氛围,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从心理层面震慑非法企业业主,让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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