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152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改〔2025〕9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06 | 发布日期: | 2025-08-06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5〕9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152 |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改〔2025〕9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8-06 | ||||
发布日期: | 2025-08-06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5〕9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改〔2025〕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荣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8091218821F
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临江镇普安村沙湾村民小组
2025年4月14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无人机环境安全巡查时,发现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厂内有大量扬尘。该公司主要从事碎石加工、销售;生产工艺为:片石-破碎-筛分-产品(石子、石粉)。现场检查时,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正在生产,运输车辆正在破碎机进料口进行卸载物料作业,进料口未进行密闭,也未使用喷淋降尘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导致卸载物料时产生大量粉尘,有部分粉尘散排进入外环境。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5年4月14日对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赵远飞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4月14日对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赵远飞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4月14日制作的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5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的《视听资料》;
证据1、2、3、4证明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产品堆放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进行扬尘防治,场地内洒水、降尘措施未落实,有部分粉尘散排进入外环境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5年4月14日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赵远飞提供的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2025年4月14日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赵远飞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吕荣飞身份证复印件;
7、2025年4月14日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赵远飞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5年4月14日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赵远飞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9、2025年4月14日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赵远飞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5、6、7、8、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
责令重庆源再立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对破碎机进料口卸载区域进行密闭或使用喷淋降尘的方式进行扬尘防治,防止生产经营过程中扬尘影响周边环境。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实施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