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151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改〔2025〕8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06 | 发布日期: | 2025-08-06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5〕8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151 |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改〔2025〕8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8-06 | ||||
发布日期: | 2025-08-06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5〕8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改〔2025〕8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ACAEFK8H
注册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大双庆村大沙坪村民小组
2025年4月28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2年4月份开始建厂,于2022年6月初建成并投产至今,从事报废汽车发动机拆解外卖的经营活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85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钢、废铁、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矿灰及残渣、有色金属废料与碎屑、废塑料、废轮胎、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农业生产产生的废旧秧盘、薄膜破碎和清洗工艺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也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涉嫌构成“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5年4月28日对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股东侯洲才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4月28日对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股东侯洲才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4月28日对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平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4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5、2025年4月28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6、2025年5月6日对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股东侯洲才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7、2025年5月6日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叶祠兰提供的《对公客户账户明细》;
8、2025年5月6日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股东侯洲才提供的与重庆发琳铝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
9、2025年5月6日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股东侯洲才提供的与重庆康阳铝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铝块销售合同》;
10、2025年5月13日对重庆足航钒钛钢铁集体有限公司环保专员邓志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11、2025年5月13日重庆足航钒钛钢铁集体有限公司提供的与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再生资源购销合同》(2023.05.09-2023.12.31);
12、2025年5月13日重庆足航钒钛钢铁集体有限公司提供的与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再生资源购销合同》(2023.01.01-2024.12.31);
13、2025年5月13日重庆足航钒钛钢铁集体有限公司提供的原料供应台账;
14、2025年5月13日重庆足航钒钛钢铁集体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足航钒钛钢铁集体有限公司过磅单》(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24.12.6、2024.12.10、2024.12.12);
证据1-14证明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构成“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事实。
15、2025年5月6日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股东侯洲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6、2025年5月6日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股东侯洲才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7、2025年5月6日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平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8、2025年5月6日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股东侯洲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9、2025年5月6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5-19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德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依法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