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150 发文字号: 永环执改〔2025〕7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08-06 发布日期: 2025-08-06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5〕7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150
发文字号: 永环执改〔2025〕7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08-06
发布日期: 2025-08-06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5〕7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改〔20257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72317808G

址: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玉峰村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渝永检行公建【20254号要求,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411日对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7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72317808G,法定代表人:刘明高,经营范围:生猪屠宰加工;食品经营;鲜肉分割、冷冻、销售;牛、羊及家禽宰杀、分割、冷冻、销售等。该公司作为永川区定点生猪屠宰企业,主要从事生猪屠宰和鸡鸭宰杀,被确定为重庆市重点排污单位。2024 61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屠宰废水法定排污口的巴歇尔流量槽内放置有一块大小和巴歇尔流量槽规格一致白色泡沫面板,泡沫面板呈平置状态,下端距离巴歇尔流量槽底部约10厘米,上端为在线流量计触发装置,伪造有屠宰废水从法定排污口外排的假象,干扰流量的正常测试;依据《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六、关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一)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的、(三)其他以逃避监管为目的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该公司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619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高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619日对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高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620日对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高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619日对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人李春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4619日对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人李春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

62024619日对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电工陈佐均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

72024620日对三教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运维人员鲁廷君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

82024620制作的《现场检查(勘示意图》

92025411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10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的《视听资料

1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永公(刑)勘【2024225号;

12、《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渝(永)环准【2021026号》;

13、《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  渝环(监)字【2024】第WZD32号》;

证据12345678910111213证明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已经构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事实。

142024620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高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52024619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162024619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人李春、电工陈佐均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172025411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高提供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8202532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建议书》渝永检行公建【20254号。

证据1415161718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明高食品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

                                  202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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