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149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改〔2025〕6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06 | 发布日期: | 2025-08-06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5〕6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149 |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改〔2025〕6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8-06 | ||||
发布日期: | 2025-08-06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5〕6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改〔2025〕6号
当事人名称: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关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2464U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99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3月25日对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2月27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的永川区萱花中学新建高中综合楼项目工地建设过程中排放的场界环境噪声和无组织废气总悬浮颗粒物开展了执法监测,永环(监)字【2025】第ZF008号监测报告显示:场界环境噪声排放值为75分贝,依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限值规定,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放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超标5分贝,不符合标准规定。你公司涉嫌构成场界环境噪声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监测报告》(编号:永环(监)字【2025】第ZF008号)及送达回执;
2、永环(监)字【2025】第ZF008号监测报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样记录(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原始记录表、现场监测点位示意图、附图1、颗粒物原始记录表、现场监测点位示意图);
3、2025年2月27日对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川区萱花中学新建高中综合楼项目施工员刘飞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5年3月25日对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川区萱花中学新建高中综合楼项目施工员刘飞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5年3月25日对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川区萱花中学新建高中综合楼项目施工员刘飞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6、2025年3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7、2025年3月25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7证明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构成场界环境噪声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事实。
8、2025年4月8日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川区萱花中学新建高中综合楼项目施工员刘飞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2025年4月8日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川区萱花中学新建高中综合楼项目施工员刘飞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成关锋身份证复印件;
10、2025年4月8日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川区萱花中学新建高中综合楼项目施工员刘飞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1、2025年4月8日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川区萱花中学新建高中综合楼项目施工员刘飞提供的本人和被委托人郝律的身份证复印件;
12、2025年4月8日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川区萱花中学新建高中综合楼项目施工员刘飞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3、2025年3月25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8-13证明违法主体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场界环境噪声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