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142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改〔2025〕4-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06 | 发布日期: | 2025-08-06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5〕4-1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142 |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改〔2025〕4-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8-06 | ||||
发布日期: | 2025-08-06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5〕4-1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改〔2025〕4-1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陈兴强
2024年8月19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将陈兴强污染环境一案移送至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办理。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8日对龙远红污染环境一案进行了调查:陈兴强。2022年5月,陈兴强经与祝仰儒商定,由陈兴强将永川区盛久再生资源经营部筛选后的废渣运出经营部倾倒,并收取祝仰儒支付的650-730元/车的费用。陈兴强将此事告知张健,张健联系青峰镇水观音(一环路吉之汇附近)工地和陈食街道文星村(凤凰湖工业园长城厂附近)工地的现场管理人龙远红,并承诺支付龙远红180-200元/车的费用。随后陈兴强、张健联系黄先彬等货车驾驶员陆续从盛久经营部将127车废渣拉至上述地点,龙远红在他人倾倒后组织现场铲车驾驶员用周围泥土将废渣填埋。同时,陈兴强又联系原新兴煤矿场地租赁人万中伍称有废渣需要倾倒,并承诺支付300元/车的费用,万中伍与陈华勇、曾广兵商定后同意。随后陈兴强与张健、黄先彬、何彬等货车驾驶员将60车废渣运至原新兴煤矿场地倾倒填埋。陈兴强涉嫌构成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3月13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警支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2、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提供的祝仰儒、罗旭鹏、万中伍、陈华勇、曾广兵、龙远红、张健、陈兴强的《讯问笔录》。
3、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提供的《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
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万中伍、陈华勇、曾广兵、龙远红、张健、陈兴强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5、2023年3月2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第SY22号)复印件。
6、2023年4月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第SY22-1号)复印件。
7、2023年6月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第SY43号)复印件。
8、2024年8月19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意见书 渝永检刑行意【2024】47号、渝永检刑行意【2024】53号复印件。
9、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不予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24】94号。
证据1、2、3、4、5、6、7、8、9证明陈兴强涉嫌构成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10、2024年11月28日陈兴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0证明违法主体是陈兴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