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139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改〔2025〕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06 | 发布日期: | 2025-08-06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139 |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改〔2025〕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8-06 | ||||
发布日期: | 2025-08-06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改〔2025〕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鑫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PA0CX6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松溉镇松江大道8号
2024年12月20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执法检查时,发现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3D公仔项目所有工序均在生产。2024年6月,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大气污染应急管理系统中对2024年绩效评级和应急减排清单进行了填报并提交,根据行业减排指南各级预警要求,该公司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为: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3D公仔生产线涉气工序停产。
综上所述,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构成未按照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20日对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主管谢刘斌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2月23日对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主管谢刘斌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2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4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视听资料》;
5、2024年12月23日对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主管谢刘斌提供的《重庆钜钛3D公仔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
6、2024年12月23日对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主管谢刘斌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20】089号);
7、2024年6月,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大气污染应急管理系统中填报并提交的2024年绩效评级和应急减排清单的网上截图;
8、《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一条节选;
证据1、2、3、4、5、6、7、8证明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已涉嫌构成未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9、2024年12月23日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主管谢刘斌提供的《营业执照》;
10、2024年12月23日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主管谢刘斌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胡鑫粤的身份证复印件;
11、2024年12月23日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主管谢刘斌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2、2024年12月23日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主管谢刘斌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3、2024年12月23日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主管谢刘斌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9、10、11、12、13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重庆钜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管控措施,在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期间停止3D公仔生产线涉气工序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 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