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55 发文字号: 永环执改〔2024〕46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12-11 发布日期: 2024-12-11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46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55
发文字号: 永环执改〔2024〕46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12-11
发布日期: 2024-12-11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46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446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樽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文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86853499U

址:重庆市永川区凤凰二街35  

20241118日,我队执法人员巡河发现临江河水质异常(呈蓝色),经溯源排查,发现重庆樽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电泳车间排口正在排放相同颜色的废水。经核实:你公司电泳车间废水经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公司生化池,再经公司总排口进入市政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因你公司总排口与市政管网的接口有误,导致污水进入市政雨水管网流入下游河道。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电泳车间排口、污水总排口及临江河入河口进行了水质采样并出具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4〕第ZF148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污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800mg/L,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规定,你公司废水排放不符合标准规定,化学需氧量超标0.6倍。你公司已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1118日对你公司行政专员刘建明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1118日对你公司行政专员刘建明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11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堪验)方位图;

420241118日制作的现场视听资料(图片、影像资料);  

5、《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废(污)水采样原始记录表》;

6、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4〕第ZF148号)及送达回证;

720241118日你公司行政专员刘建明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

820241118日你公司行政专员刘建明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19014号;

920241118日你公司行政专员刘建明提供的《重庆樽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和轨道交通钢制品配件生产项目(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1020241118日你公司行政专员刘建明提供的《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编号:91500116586853499U001Y);

112024115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排污口错接的情况说明》;

证据1234567891011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重庆樽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1220241118日你公司行政专员刘建明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20241118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420241118日你公司行政专员刘建明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赵文韬身份证复印件;

1520241118日你公司行政专员刘建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620241118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11213141516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樽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17、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7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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