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54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改〔2024〕45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11 | 发布日期: | 2024-12-11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45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54 |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改〔2024〕45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4-12-11 | ||||
发布日期: | 2024-12-11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45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4〕4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明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ACBUUA09
负责人身份号码:5102********344X
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松溉镇松江大道8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8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开展环境安全巡查过程中发现重庆渝西矿业集团富家洞煤业有限公司内堆放有大量褐色废渣及褐色污泥。经调查核实:2024年3月21日,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昌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锰渣综合利用合同》,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7月2日期间陆续转运工业固体废物锰渣(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废物代码:314-002-S01)到重庆渝西矿业集团富家洞煤业有限公司内堆放。截至检查当日,已累计转运12074.62吨。由于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利用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锰渣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现场检查时暂未发现该公司对堆放在重庆渝西矿业集团富家洞煤业有限公司的工业固体废物锰渣进行处置利用。该堆放点未办理任何相关环保手续也未采取防止流失的措施,堆放区域不符合固体废物堆放的要求条件,同时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也未向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进行任何形式的报告,属于擅自堆放工业固废的环境违法行为。
综上,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18日对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加其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1月18日对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加其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1月25日对重庆渝西矿业集团富家洞煤业有限公司集团副总陈贵智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1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5、2024年11月18日、2024年11月20日、2024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锰渣在重庆渝西矿业集团富家洞煤业有限公司内的《视听资料》。
6、2024年11月18日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加其提供的《重庆昌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锰渣综合利用合同》。
7、2024年11月18日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加其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22〕087号)。
8、2024年11月18日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加其提供的重庆昌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9、2024年11月18日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加其提供的《2024年尾矿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入库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百零二条节选)。
证据1、2、3、4、5、6、7、8、9、10证明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构成擅自堆存工业固体废物环境违法事实。
11、2024年11月18日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加其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李明燕的身份证复印件。
12、2024年11月18日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加其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3、2024年11月18日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加其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4、2024年11月18日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加其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1、12、13、1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责令重庆睿龙科技有限公司立即终止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在重庆渝西矿业集团富家洞煤业有限公司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锰渣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报请永川区人民政府,责令你公司停业或者关闭。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 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