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53 发文字号: 永环执改〔2024〕44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12-11 发布日期: 2024-12-11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44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53
发文字号: 永环执改〔2024〕44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12-11
发布日期: 2024-12-11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44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4〕44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耀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733745929

所:重庆永川工业园区港桥工业园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移交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问题线索的通知》中交办的问题线索,于2024年10月22日调取了重庆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1#、2#、3#排口自动监测数据,发现均存在即时有效传输率、补全有效传输率不达标的行为2024年10月23日,我队执法人员会同你公司环安部副经理王武平在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线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平台调取了该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1#、2#、3#排口的即时有效传输率及补全有效传输率相关数据,在线数据显示:该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自动监测数据的即时有效传输率为85.19%、补全有效传输率86.30%。

根据《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自行开展校准、比对等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确保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达到数据有效传输率的规定要求,其中任意连续 90 日内自动监测数据即时有效传输率、补全有效传输率分别应达到 90%、95%及以上。”及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使用相关行为认定标准》:“三、关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七)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时长超过规定要求的。”的规定,你公司涉嫌构成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移交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问题线索的通知》;

2、2024年10月22日对你公司环安部副经理王武平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10月23日对你公司环安部副经理王武平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10月23日对你公司环安部副经理王武平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10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6、2024年10月22日制作的《视听资料》(照片、影像);

7、2024年10月22日你公司环安部副经理王武平提供的2024年第一季度1#、2#、3#排口即时有效传输率及补全有效传输率;

8、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环规【20234号)(节选);

92024年10月22日你公司环安部副经理王武平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19】034号);

102024年10月22日你公司环安部副经理王武平提供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文件关于重庆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限期完成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整改的通知》(永环发【2023】116号);

112024年10月22日你公司环安部副经理王武平提供的《收尘机在线监测设备整改交钥匙工程合同》

证据1、2、3、4、5、6、7、891011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重庆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构成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环境违法事实。

122024年10月22日你公司环安部副经理王武平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2024年10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42024年10月22日你公司环安部副经理王武平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152024年10月22日你公司环安部副经理王武平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黄耀滨的身份证复印件;

162024年10月22日你公司环安部副经理王武平提供的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7、2024年10月22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8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213、14、15、16、1718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新格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 年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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