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30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改〔2024〕42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04 | 发布日期: | 2024-11-15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42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30 |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改〔2024〕42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4-11-04 | ||||
发布日期: | 2024-11-15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42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4〕4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极鼎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正炳
公民身份号码:51022**********039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60853906L
注册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永安村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年10月25日对重庆市极鼎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4年9月20日对你公司抛丸机排口有组织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编号:永环(监)字[2024]第ZF031号)显示,你公司颗粒物排放浓度为2.86×102mg/m³,按照《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20)表1标准限值规定,超过标准值8.5倍。你公司排放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不符合标准规定,涉嫌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监测报告》(编号:永环(监)字【2024】第ZF031号)及送达回执;
2、永环(监)字【2024】第ZF031号监测报告-重庆极鼎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采样记录(废气采样信息调查表、颗粒物测试记录计算表、现场监测点位示意图、附图1);
3、2024年9月20日对重庆市极鼎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毛晓冬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10月25日对重庆市极鼎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毛晓冬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4年10月25日对重庆市极鼎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长毛晓冬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6、2024年10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7、2024年10月25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8、2024年10月25日重庆市极鼎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毛晓冬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复印件;
9、2024年10月25日重庆市极鼎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毛晓冬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
10、2024年10月25日重庆市极鼎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毛晓冬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1-10证明重庆市极鼎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11、2024年10月25日重庆市极鼎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毛晓冬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2024年10月25日重庆市极鼎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毛晓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古正炳身份证复印件;
13、2024年10月25日重庆市极鼎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毛晓冬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4、2024年10月25日重庆市极鼎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毛晓冬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5、2024年10月25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0-15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极鼎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