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29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改〔2024〕4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5 | 发布日期: | 2024-11-15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41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29 |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改〔2024〕4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4-10-25 | ||||
发布日期: | 2024-11-15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41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4〕 41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贵州高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470608708
注 册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甘平路鸡窝冲山水黔城一组团第6号1单元28层6号房[后巢乡]
2024年9月6日,我队执法人员对贵州高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承包的“重庆永川至璧山高速公路项目:滴水岩互通工点K0+000-K3+000段”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使用两台(型号为:R485LVS及330D2L)挖掘机(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我局委托河南环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其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测,《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NJC2024001)显示,型号为:R485LVS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自由加速三次检验结果平均值(m-1)/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为1.56;《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NJC2024002)显示,型号为:330D2L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自由加速三次检验结果平均值(m-1)/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为0.84,均大于《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0.5,结果判定为“不合格:Ⅲ类”。你公司涉嫌构成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6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林爱兴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9月6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林爱兴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9月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视听资料》;
4、2024年9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5、河南环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NJC2024001、HNJC2024002)及送达回执;
6、河南环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原始检测记录》;
7、《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节选;
构成证据1、2、3、4、5、6、7证明贵州高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违法事实。
8、2024年9月6日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林爱兴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2024年9月6日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林爱兴提供的法定代表人何燕身份证复印件;
10、2024年9月6日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林爱兴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
11、2024年9月6日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林爱兴提供的《重庆永璧高速公路项目路基土石方工程(滴水岩包件)机械计件租赁合同》(合同编号:GZGSFB-YB-HT-002)节选;
12、2024年9月6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3、2024年9月18日制作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构成证据8、9、10、11、12、13证明违法主体是贵州高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违法行为,限期于2024年10月30日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