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28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改〔2024〕40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15 | 发布日期: | 2024-11-15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40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28 |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改〔2024〕40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4-11-15 | ||||
发布日期: | 2024-11-15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40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4〕4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美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刚
公民身份号码:5102*********69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CPHG6H5G
注册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建业路20号(重庆永川国家高新区三教产业园板桥食品园区内)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1日对三教产业园板桥食品园区开展无人机巡查时发现线索,并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核实,你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取得了《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404-500118-04-01-252490),项目名称:重庆美诺食品加工生产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你公司2023年5月18日租用重庆铁木盛德食品有限公司厂房,于2023年6月开始进行建设,于2023年12月建设完成,已建成五个车间(分别为预处理车间、煮制车间、拌料车间、内包装车间、外包装车)和四条生产线(分别为非发酵豆制品生产线、大豆蛋白制品生产线、腌酱菜生产线、炒货及坚果制品生产线),安装的生产设备主要有斩拌机、烘干机、卤锅、油炸锅、拌料机、杀菌锅、自动包装机、立式包装机、清洗机、风干机、分选台、空压机等。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项目属“十、农副食品加工业13/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中的“豆制品制造”类,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食品加工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涉嫌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21日对重庆美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刚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0月21日对重庆美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刚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0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4年10月21日制作的《视听资料》;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6、2024年10月22日重庆美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刚提供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及佐证资料;
7、2024年10月22日重庆美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刚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证据1-7证明重庆美诺食品有限公司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
8、2024年10月22日重庆美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刚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2024年10月22日重庆美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刚提供的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0、2024年10月21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8-10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美诺食品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在未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前不得擅自建设。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