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17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改〔2024〕37 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8 | 发布日期: | 2024-10-18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37 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17 |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改〔2024〕37 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4-10-18 | ||||
发布日期: | 2024-10-18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37 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4〕37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
负责人:陈承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JHEH6F
负责人身份号码:3501**********2111
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2252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6日我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第三分院对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加油枪运行情况、油罐工作区及加油机密闭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测。2024年9月12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第三分院出具《检测报告NO.2024090906017》显示: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油罐工作区进口1号呼吸阀(排放管压力/真空阀(关闭)法兰)泄漏浓度是795μmol/mol,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5条“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 值应小于等于 500μmol/mol”的规定;6号、8号、10号、12号、17号、18号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0.97、0.91、0.93、0.96、0.85、0.88,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3条“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规定。综上,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涉嫌构成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6日对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现场工作人员兰维金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9月23日对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负责人陈承皇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9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4年9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的《视听资料》。
5、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2024年9月1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090906017)、《文章、滕恒监测资质》及送达回执。
6、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2024年9月23日提供的检验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国家热工流量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检验原始记录》。
7、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2024年9月23日出具的《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现场检测完工单》。
8、《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3条、第5.5条节选)。
证据1、2、3、4、5、6、7、8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已构成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事实。
9、2024年9月23日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负责人陈承皇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0、2024年9月23日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负责人陈承皇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9、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责令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立即改正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行为,限期在2024年10月12日前完成对油气回收装置的维修,确保油气回收装置正常运行。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 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