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15 发文字号: 永环执改〔2024〕34 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10-18 发布日期: 2024-10-18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34 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15
发文字号: 永环执改〔2024〕34 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10-18
发布日期: 2024-10-18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34 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434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重庆蓝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又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QRD57Q

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港桥路3991幢(港桥工业园内)    

202496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接群众投诉反映朱沱镇石碓窝村羊嘴村民小组的小河沟内存在大量泡沫后,立即到现场进行溯源排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洗涤剂原料及次品堆场的残留物渗入厂区雨水沟内,经厂区雨水沟内进入园区雨水管网,最终流入下游小河沟,导致河面出现大量泡沫堆积,对外环境造成影响。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于202496日对你公司雨水排口、园区雨水排口及园区下游(小河沟)300米处进行了现场采样并出具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4ZF019号)。该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雨水排口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监测结果为8.29mg/L、园区下游(小河沟)300米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监测结果为0.66mg/L。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规定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类标准规定,你公司外排废水排放不符合标准规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分别超标0.66倍和2.3倍。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你公司已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投诉受理单》;

2202496日对你公司生产厂长佘丹平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96日对你公司生产厂长佘丹平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496制作的现场检查(堪验)方位图;

5202496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  

6、《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废(污)水采样原始记录表》;

7、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4]ZF019及送达回证

8、你公司2024913日提交的《关于96日我司遭遇特大暴雨的情况说明》;

    证据12345678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重庆蓝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9202496你公司生产厂长佘丹平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202496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1202496你公司生产厂长佘丹平提供的法定代表夏又容身份证复印件;

12202496你公司生产厂长佘丹平提供的人身份证复印件

13202496你公司生产厂长佘丹平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21058号;

14202496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891011121314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蓝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1、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限2日内完成洗涤剂原料及次品堆场转移,同时对地面及厂区雨水沟进行清理。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91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便民地图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主办: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07006009号-1 网站标识码:5001180002 渝公网安备50011802010123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