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07 发文字号: 永环执改〔2024〕36 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09-25 发布日期: 2024-09-3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36 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07
发文字号: 永环执改〔2024〕36 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09-25
发布日期: 2024-09-3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36 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434

被责令改正单位:永川区博德广告设计制作服务部

经营者杨博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5YBNERX1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003**********1570

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218号(永川汽摩机电城)14幢附18

202493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通过走航车走航发现永川汽摩机电城周边TVOC和颗粒物空气质量异常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永川区博德广告设计制作服务部(以下简称:博德广告)进行了调查,发现博德广告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博德广告成立于2013427日,主要从事广告设计制作服务。现场检查时,博德广告正在营业,有一名工人正在服务部大门口使用喷枪对PVC板进行喷漆作业,大约喷了约7-8平方米的PVC板,在对PVC板进行喷漆的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没有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上述行为,已构成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没有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93日对博德广告经营者杨博文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93日对博德广告经营者杨博文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93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49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2024920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4]ZF018号)及送达回执

6、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气袋采样原始记录表》、《大型仪器原始记录表》;

证据123456证明博德广告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没有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环境违法事实。

7202493博德广告经营者杨博文提供的博德广告《营业执照》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493博德广告经营者杨博文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78证明违法主体博德广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

现责令:博德广告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限期于2024929日前采取措施,做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服务活动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我队将对博德广告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博德广告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博德广告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博德广告停产整治

博德广告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博德广告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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