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06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改〔2024〕33 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12 | 发布日期: | 2024-09-30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33 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06 |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改〔2024〕33 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9-12 | ||||
发布日期: | 2024-09-30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33 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4〕3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中石化和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永东加油站
负责人:瞿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548238624
负责人身份号码:3701*********3773
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3号
2024年8月12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中石化和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永东加油站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重庆中石化和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永东加油站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3号,成立于2012年10月24日,负责人为瞿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548238624,主要从事成品油零售;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重庆中石化和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永东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检测,检测中发现4号加油机油气回收泵密闭点位不合格,存在油气泄漏的现象;根据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081207220)显示,4号加油机油气回收泵管道连接处泄漏浓度为26966.7μmol/mol,重庆中石化和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永东加油站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5条“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 值应小于等于 500μmol/mol”的规定。综上,重庆中石化和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永东加油站已构成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12日对重庆中石化和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永东加油站站长张淼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12日对重庆中石化和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永东加油站站长张淼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8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4年8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中石化和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永东加油站的视听资料。
5、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2024年8月1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081207220)及送达回执、《国家热工流量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检验原始记录》、《冷从阳、刘长明监测资质》。
6、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2024年8月12日的《重庆市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装置现场检查记录》编号:0000284。
证据1、2、3、4、5、6证明重庆中石化和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永东加油站已构成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事实。
7、2024年8月12日重庆中石化和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永东加油站站长张淼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4年8月12日重庆中石化和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永东加油站站长张淼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24年8月12日重庆中石化和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永东加油站站长张淼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7、8、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中石化和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永东加油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行为,限期在2024年9月16日前完成对油气回收装置的维修,确保油气回收装置正常运行。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 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