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05 发文字号: 永环执改〔2024〕32 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09-10 发布日期: 2024-09-3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32 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05
发文字号: 永环执改〔2024〕32 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09-10
发布日期: 2024-09-3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32 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432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中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果  

身份证号码5113**********283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YRNTXD

注册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凤笙路213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828日对重庆中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中合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核实,重庆中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重庆天珲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于20231223日对重庆天珲建材有限公司有组织废气(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氟化物)和无组织废气(氟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进行了采样监测,执法人员通过调取重庆天珲建材有限公司脱硫塔废气排放口视频监控,发现重庆中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于202312231114分开始在采样器上安装滤筒,1115分将采样器插入采样口开始采集样品,1339分采样人员开始取出采样器结束采样,整个采样过程只采集了一个样品。根据重庆中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41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COT【检】2023080160G)及原始记录显示,本次环境监测服务中共采集交接了三个样品,而重庆中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实际只采取了一个样品,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017)中“7.3.5......采样步骤参见GB/T 16157中采样步骤的要求......”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中“8.3.5采样步骤......m.每次采样,至少采取三个样品,取其平均值。......”的相关要求,重庆中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采样监测并出具达标的虚假检测报告,已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2024828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重庆天珲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唐勇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4828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中合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果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828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中合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果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828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中合公司采样员张元佩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828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6.2024828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7.2024828中合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果提供的《检测报告》(COT【检】2023080160G)及原始记录复印件。

证据1-7证明中合公司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8.2024828中合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果提供的中合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YRNTXD复印件。

9.2024828中合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果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0.2024828中合公司采样员张元佩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1.2024828重庆天珲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唐勇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2.2024828中合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果提供的本人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13.2024828中合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果提供的公司采样员张元佩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14.2024828重庆天珲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唐勇提供的与中合公司签订的《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

15.2024828中合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果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8-15证明违法主体是中合公司

中合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现责令中合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立即停止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停业整顿7

我队将对中合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中合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中合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中合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处理

中合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合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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