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03 发文字号: 永环执改〔2024〕30 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08-15 发布日期: 2024-09-3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30 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203
发文字号: 永环执改〔2024〕30 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08-15
发布日期: 2024-09-3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30 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430

被责令改正单位: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

经营者刘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D9X57152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003**********0390

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629

2024718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通过走航车走航发现植物园周边TVOC和颗粒物空气质量异常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立即对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雅禾铭都)进行了调查,发现该酒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雅禾铭都)成立于2024110日,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629号,经营者是刘戎,经营范围:餐饮服务。现场检查时,该酒店正在从事炒菜作业,在炒菜的过程中产生油烟,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高空排放;由于油烟净化器没有及时清洗维护,导致油烟净化设施运行不正常,根据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 (永环(监)字[2024]JD147号)显示,油烟排放浓度超标2.11倍,不符合排放标准规定,已构成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导致油烟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718日对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经营者刘戎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731日对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经营者刘戎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7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4718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2024731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4]JD147号)及送达回执;

6、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红外光度法原始记录(油烟)》、《分光光度法校准曲线原始记录表》。

证据123456证明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导致油烟超标排放环境违法事实。

72024718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经营者刘戎提供的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营业执照》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4718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经营者刘戎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78证明违法主体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现责令:永川区雅和餐饮酒店立即改正油烟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并2024825日前完成油烟净化设施的清洗维护

我队将对你酒店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酒店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酒店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酒店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酒店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酒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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