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081 发文字号: 永环执改〔2024〕15 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04-12 发布日期: 2024-04-12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15 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4-00081
发文字号: 永环执改〔2024〕15 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04-12
发布日期: 2024-04-12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15 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415

被责令改正个人邹世渝(重庆市永川区同欢歌厅)

经营者邹世渝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02*********5978

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城市花园B区1-23号

居民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

2024年3月9日23时左右,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反映“永川区昌州城市花园B区的歌厅排放噪声扰民”,对邹世渝经营的重庆市永川区同欢歌厅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歌厅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邹世渝经营的重庆市永川区同欢歌厅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城市花园B区1-23号,于2022年4月29日从秦桂华手中转让进行经营,签订了转让合同,邹世渝身份证号码:5102**********5978。现场检查时,邹世渝经营的重庆市永川区同欢歌厅正在从事歌舞娱乐服务,歌厅使用面积约120平方米,歌厅进出口设置有双层隔音门,但有一扇隔音门未完全关闭,致使噪声外排,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邹世渝经营的重庆市永川区同欢歌厅排放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根据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4]第JD013号显示,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标准限值规定,邹世渝经营的重庆市永川区同欢歌厅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超标13分贝,属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39日对邹世渝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42日对邹世渝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39日对邹世渝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439执法人员检查邹世渝经营的重庆市永川区同欢歌厅《视听资料》;

5、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4]第JD013号及送达回执;

6、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厂界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测量原始记录表;

7、环境投诉单;

证据1、2、3、4、5、6、7证明邹世渝经营的重庆市永川区同欢歌厅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超标13分贝,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环境违法事实。

8、202439邹世渝提供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2442邹世渝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0、2024年3月9日邹世渝提供的《转让合同》;

证据8、9、10证明违法主体是邹世渝(重庆市永川区同欢歌厅)。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规定。

责令:邹世渝(重庆市永川区同欢歌厅)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在2024年4月15日前完善隔音设施,防止噪声扰民。

我队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改正期限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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