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1-00696 发文字号: 永环执改〔2021〕34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1-08-11 发布日期: 2021-08-16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1〕34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1-00696
发文字号: 永环执改〔2021〕34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1-08-11
发布日期: 2021-08-16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1〕34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1〕3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永川区沙坝槽坊高粱酒厂(宋世刚)

经营者:宋世刚

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ABP4UB3L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官禄岩村上楼子村民小组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 2021年7月27日对永川区沙坝槽坊高粱酒厂(宋世刚)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酒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酒厂于2021年4月注册成立,注册名称为永川区沙坝槽坊高粱酒厂,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官禄岩村上楼子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ABP4UB3L,主要从事白酒生产,属个体工商经营类型,经营者:宋世刚。2021年5月办理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生产经营品种为白酒(原酒),2021年4月10日开始建设,5月5日建成,5月20日开始生产。租用宋世学的生产厂房,总投资额8万元(包括酿酒设备、租金等),主要生产的产品有散装白酒,年产量约40吨。未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取得《重庆市建设酒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按照《建设酒厂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十二、酒、饮料制造业,25 酒的制造 151*, 其他(单纯勾兑的除外)”你酒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酒厂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构成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2021年7月27日对永川区沙坝槽坊高粱酒厂经营者宋世刚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1年7月27日对永川区沙坝槽坊高粱酒厂经营者宋世刚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 2021年7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 2021年7月27日现场调查照片、影像资料。

证据1.2.3.4.证明永川区沙坝槽坊高粱酒厂(宋世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5. 2021年7月28日永川区沙坝槽坊高粱酒厂经营者宋世刚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 2021年7月28日永川区沙坝槽坊高粱酒厂经营者宋世刚提供的《营业执照》92500118MAABP4UB3L复印件。

7.2021年7月28日永川区沙坝槽坊高粱酒厂经营者宋世刚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 2021年7月28日永川区沙坝槽坊高粱酒厂经营者宋世刚提供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

9. 2021年7月28日永川区沙坝槽坊高粱酒厂经营者宋世刚提供的《污水处置委托合同》复印件。

10.2021年7月28日永川区沙坝槽坊高粱酒厂经营者宋世刚提供的《酒厂投资明细》。

证据5.6.7.8.9.10.证明违法主体是永川区沙坝槽坊高粱酒厂(宋世刚),总投资额8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和第二款第(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你酒厂项目已建设完成,现责令你酒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我队将对你酒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酒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酒厂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酒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酒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酒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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