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1-00077 发文字号: 永环执改〔2021〕9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2-04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1〕9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1-00077
发文字号: 永环执改〔2021〕9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2-04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1〕9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1〕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四川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 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0738089M                  

注 册 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29号6栋4层402号

    2021113日,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四川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永川万科城一期项目(由重庆永万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分为南区和北区,四川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编号:500118201912160101)并开始建设,目前主体工程已建成约15万平方米)现场检查时发现:永川万科城一期项目正有施工,南区的施工废水正在经沉沙池边沿溢出流向南区施工大门外的市政雨水井,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排入市政雨水井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永环(监)字[2021]第JD004号监测报告显示,悬浮物为4.91×102mg/L,依据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排放标准规定:悬浮物的排放标准为≦70mg/L,排放的废水中悬浮物超标6.01倍,四川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废水排放不符合标准规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规定。四川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1年1月13日针对四川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陈彬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1月13日针对四川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陈彬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1月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堪验)方位图;

4、2021年1月13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1.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1]第JD004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2、3、4、5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四川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6、2021年1月13日四川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7、2021年1月13日四川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陈彬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1年1月13日四川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陈彬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9、2021年1月13日四川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陈彬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2021年1月13日四川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陈彬提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11、2021年1月13日四川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陈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王建身份证复印件;

    12、2021年1月13日四川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陈彬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

    证据6、7、8、9、10、11、12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四川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管理和责任心,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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