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0-00171 发文字号: 永环执改〔2020〕038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5-2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0〕038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0-00171
发文字号: 永环执改〔2020〕038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5-2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0〕038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0〕03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重庆园梦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秀建

公民身份号码:3501**********1838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BF8P4Q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杨广桥村三元桥村民小组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0518日对重庆园梦木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后于2020年5月18日对重庆园梦木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园梦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12日,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杨广桥村三元桥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是陈秀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BF8P4Q,主要从事木材加工、销售;木纤维加工项目于2019年12月份开始建设;建设了削皮机(粉碎机)3台、30抓木机3台、15抓木机1台、30铲车2台、50铲车1台、全自动打包机2台、半自动打包机1台、15T蒸气锅炉1台、热磨机2台等设备, 现阶段设施已经基本完成建设;现阶段项目总投资额为301.0025万元人民币;生产工艺流程:原料(木材)—削片—粉碎—筛选—热磨(使用一台15T的锅炉)—木纤维(成品)—打包;未编制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2020年5月18日对重庆园梦木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李艳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0年5月18日对重庆园梦木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李艳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 2020年5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证据1、2、3证明重庆园梦木业有限公司木纤维加工项目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0年5月18日重庆园梦木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李艳提供的重庆园梦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秀建身份证复印件。

5.2020年5月18日重庆园梦木业有限公司提供李艳接受我队调查的授权委托书、李艳身份证复印件。

6.2020年5月18日重庆园梦木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李艳提供的重庆园梦木业有限公司木纤维加工项目投资额说明。

7.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和关于木纤维加工项目备案事项变更的批复。

8.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0年5月18日检查重庆园梦木业有限公司的影视资料。

证据4、5、6、7、8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园梦木业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责令:重庆园梦木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 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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