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19-00096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改〔2019〕156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19〕156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19-00096 |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改〔2019〕156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19〕156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19〕15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重庆特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兴华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35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992526573
地址: 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港桥工业园内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19年12月9日至12月13日对你公司排放的废气和厂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19】第JD447号),根据监测结果并依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夜间标准55分贝的限值规定,你公司12月9日夜间Z1#监测点位厂界噪声为61分贝,超标6分贝;12月10日夜间Z1#监测点位厂界噪声为61分贝,超标6分贝;12月12日夜间Z2#监测点位厂界噪声为60分贝,超标5分贝;12月13日夜间Z1#监测点位厂界噪声为57分贝,超标2分贝,Z2#监测点位厂界噪声为59分贝,超标4分贝,已造成噪声超标排放,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9年12月17日对重庆特川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环保主管蒋林甫所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2、2019年12月17日对重庆特川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环保主管蒋林甫所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证据1、2证明2019年12月9日至12月13日期间重庆特川建材有限公司正常进行生产作业。
3、2019年12月9日至12月13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重庆特川建材有限公司现场监测的影视资料。
4、2019年12月17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19】第JD447号)。
证据3、4证明2019年12月9日至12月13日重庆特川建材有限公司厂界噪声超过国家标准排放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19年12月17日重庆特川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环保主管蒋林甫提供的重庆特川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19年12月17日重庆特川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环保主管蒋林甫提供的本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2019年12月17日重庆特川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环保主管蒋林甫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8、2019年12月17日重庆特川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环保主管蒋林甫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渝(永)环验【2015】012号)。
证据5、6、7、8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特川建材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施工应当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调整作业时间、移动污染源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治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生产、经营、施工中未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中考期间擅自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做到场界噪声达标排放。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19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