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6-00112 发文字号: 永环罚〔2026〕11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05-15 发布日期: 2026-05-1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6〕11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6-00112
发文字号: 永环罚〔2026〕11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05-15
发布日期: 2026-05-1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6〕11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611

当事人名称:重庆创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YWPTT1D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重庆永川国家高新区三教产业园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1120时,重庆市永川区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20261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巴渝治气移交问题线索对重庆创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级)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公司五层纸板生产线、4蒸吨燃气锅炉、调(制)胶机、印刷机、粘箱机、钉箱机、废纸打包机工序均在正常生产。经核实,重庆创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11月在重庆市大气污染应急管理系统对2025年绩效评级和应急减排清单进行了填报并提交,根据行业减排指南各级预警要求,公司的橙色预警(级)减排措施为:锅炉:停产;纸箱车间:调墨、涂布(上光)、印刷、清洗等涉及 VOCs 排放生产工序停产;车辆运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综上,重庆创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属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117日对重庆创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王正伟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117日对重庆创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王正伟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11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61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创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视听资料》;

52026117日对重庆创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王正伟提供的瓦楞纸箱扩建项目环评文件(节选);

62026117日对重庆创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王正伟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20070号、渝(永)环准〔202450号);

7、《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节选;

8、《重庆市永川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升级启动2026年第1次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永气应办〔20262号);

9、永川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发布的《1120时起,永川区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黄色升级为橙色》通知。

证据123456789证明重庆创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已构成未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102026117日重庆创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王正伟提供的《营业执照》。

112026117日重庆创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王正伟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张静的身份证复印件。

122026117日重庆创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王正伟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32026117日重庆创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王正伟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42026117日重庆创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王正伟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01112131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创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624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63号),并于202624日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情况为:重庆创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已知晓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将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及2025年绩效评级和应急减排清单填报情况在下一个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落实执行。

202642我局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68号),告知处50000元罚款,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56号)第十条第六款、第七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创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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