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6-00077 | 发文字号: | 永环不罚〔2026〕3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02 | 发布日期: | 2026-04-02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不罚〔2026〕3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6-00077 | ||||
| 发文字号: | 永环不罚〔2026〕3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2026-04-02 | ||||
| 发布日期: | 2026-04-02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不罚〔2026〕3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不罚〔2026〕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成渝垫丰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高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CGNJL47X
注册地址:重庆市高新区虎溪街道景阳路37号2幢8-7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5日对重庆成渝垫丰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负责承包建设的成渝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220KV高压输电线路迁改工程已开始建设,该工程分为4个子工程,分别是成渝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220KV桥茶东西线#26-#28号迁改工程、成渝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220KV田茶线#82-#84迁改工程、成渝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220KV茶邮线#1-#5迁改工程、成渝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220KV茶邮线#28-#29迁改工程。目前除了成渝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220KV桥茶东西线#26-#28号迁改工程塔基已经建设但塔身尚未动工,其他3个子项目塔身均已建设完成。经调查,该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相关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该项目属于“五十五、核与辐射:161.输变电工程;其他(100千伏以下除外),环评类别为报告表。重庆成渝垫丰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5日由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成渝垫丰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岳涵宇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1月5日由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成渝垫丰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岳涵宇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1月5日由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成渝垫丰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岳涵宇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6年1月5日由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5.2026年1月5日由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6.2026年1月5日由重庆成渝垫丰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岳涵宇所提供的《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证据1-6证明重庆成渝垫丰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7.2026年1月5日由重庆成渝垫丰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岳涵宇所提供的《重庆成渝垫丰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关于委托开展成渝改扩建工程永川段10KV以上输电线路迁改工作的函》复印件。
8.2026年1月5日由重庆成渝垫丰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岳涵宇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2026年1月5日由重庆成渝垫丰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岳涵宇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0.2026年1月5日由重庆成渝垫丰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岳涵宇所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1.2026年1月5日由重庆成渝垫丰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岳涵宇所提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代高飞身份证复印件。
12.2026年1月5日由重庆成渝垫丰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岳涵宇所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7-12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成渝垫丰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13.2026年1月6日向重庆成渝垫丰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6】1号)及送达回证。
14.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3-14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程序合法。
15.2026年1月12日对重庆成渝垫丰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岳涵宇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6.2026年1月12日制作的复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17.2026年2月5日由重庆成渝垫丰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岳涵宇提供的《关于永川区境内G85银坤高速、G93成渝地区环线高速重庆高新区至荣昌区(川渝界)段改扩建工程(输电线路迁改部分)生态环境影响的说明》复印件。
18.2026年1月9日由重庆成渝垫丰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岳涵宇提供的《环保建设承诺书》。
证据15-18证明重庆成渝垫丰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
重庆成渝垫丰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已没有继续建设的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中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5〕6号)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即开工建设,但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增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完善环保手续。
联系人:肖坤杨 电话:023-49584710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海通大道212号(3楼)
邮政编码:402160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