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6-00064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6〕1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08 | 发布日期: | 2026-03-26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6〕1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6-00064 | ||||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6〕1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2026-01-08 | ||||
| 发布日期: | 2026-03-26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6〕1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6〕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佳腾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会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E1MG3R7G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花果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4日对重庆佳腾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废弃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废弃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于2025年1月开始建设,于2025年3月投入生产。主要原材料为废铜线、废铝线及废电缆线,主要产品为废铜、废铝,生产工艺为:原材料→人工分选→切断→粉碎→水洗→摇床分选→炒干→产品。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属“项目类别三十九、废弃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业42中的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按其工艺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同时该公司委托重庆华川土地房地产估价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设备市场价值及房屋场地租金进行了评估,该项目总投资额为7.55万元。该公司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24日对该公司总经理张四辈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24日对该公司总经理张四辈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0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5年10月24日制作的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证据;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2021年版);
证据1、2、3、4、5证明重庆佳腾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同时证明该项目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
6、2025年10月24日你公司总经理张四辈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2025年10月24日该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8、2025年10月24日该公司总经理张四辈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张会杰身份证复印件;
9、2025年10月24日该公司总经理张四辈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0、2025年10月24日你公司总经理张四辈提供的《厂房合作租赁合同》复印件;
11、2025年10月24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6、7、8、9、10、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佳腾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2、2025年10月24日该公司总经理张四辈提供的《委托人及产权人承诺函》复印件;
13、2025年10月24日该公司总经理张四辈提供的《资产评估委托书》复印件;
14、2025年10月24日该公司总经理张四辈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重华川评报字(2025)第000891号);
证据12、13、14证明该项目总投资额为7.55万元。
15、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
16、2025年11月13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24号)及送达回证;
17、2025年12月24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22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5、16、17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程序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24号),2025年12月2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情况为:该公司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于2025年12月24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22号),告知处2203元罚款,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该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经研究决定,对重庆佳腾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203元(大写:贰仟贰佰零叁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佳腾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