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6-00062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6〕9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20 | 发布日期: | 2026-03-26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6〕9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6-00062 | ||||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6〕9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2026-02-20 | ||||
| 发布日期: | 2026-03-26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6〕9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6〕9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东竹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荣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8MAC32KET3Y
生产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宝峰镇泸永桥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12月18日对你公司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在重庆玖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内新建了一条破碎制砂生产线,该条破碎制砂生产线于2024年7月开始建设,于2025年8月建成开始调试设备,已建的生产设施设备有:重锤式破碎机1台;立轴式冲击破碎机1台;直线振动给料机1台;振动筛4台;主输送带1条、分料输送带6条;除尘系统1套等,主要产品:机制砂和碎石。原料:石灰石。生产工艺:原材料(石灰石)→重锤破→筛分→立轴制砂→筛分→产品(机制砂和碎石)。设计年产量约45万吨。该破碎制砂生产线项目总投资822695元。该破碎制砂生产线项目未取得《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也未取得环评批复相关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该项目属于“八、非金属矿采选业:12.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109。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矿区修复治理工程”,环评类别为报告表。你公司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18日由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东竹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曾令权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18日由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东竹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曾令权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2月18日由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图。
4.2025年12月18日由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5年12月18日由重庆东竹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曾令权所提供的《重庆东竹商贸有限公司新建破碎制砂生产线项目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中实咨评【2025】044号)。
证据1-5证明重庆东竹商贸有限公司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6.2025年12月18日由重庆东竹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曾令权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2025年12月18日由重庆东竹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曾令权所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唐荣毫身份证复印件
8.2025年12月18日由重庆东竹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曾令权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9.2025年12月18日由重庆东竹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曾令权所提供的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0.2025年12月18日由重庆东竹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曾令权所提供的梁靖的身份证复印件。
11.2025年12月18日由重庆东竹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曾令权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6-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东竹商贸有限公司。
12.2025年12月23日向重庆东竹商贸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30号)及送达回证。
13、2026年3月4日向重庆东竹商贸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6】7号)及送达回证;
14、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2-14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程序合法。
15.2026年1月5日由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东竹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曾令权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6.2026年1月5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复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5-15证明重庆东竹商贸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
17.《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商请提供企业用地性质的函》和《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反馈企业用地性质的复函》。
证据17证明重庆东竹商贸有限公司用地范围在已批永川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中规划用地性质为林地,且未在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12月23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30号)。于2026年3月4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6】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你公司已构成“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你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5〕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项目建设进程为调试或者生产阶段(裁量等级为3),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建设项目地点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无(裁量等级1),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为无(裁量等级1),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为无(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的规定予以裁量。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5〕6号)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13986元罚款(大写:壹万叁仟玖佰捌拾陆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