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6-00058 发文字号: 永环罚〔2026〕8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03-09 发布日期: 2026-03-12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6〕8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6-00058
发文字号: 永环罚〔2026〕8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03-09
发布日期: 2026-03-12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6〕8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68

被处罚单位:重庆腾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世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1B61CXL

址: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108号附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1123日上午我局接群众投诉,反映凤凰湖小学背后的临江河河面有油污,我局立即会同永川高新区管委会对现场进行了核查。经溯源排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2号车间(压铸车间)有一脱模剂收集池,容量为0.3立方米,收集池已盛满,正在用功率为370瓦的抽水泵连接直径为2.5厘米的黑色塑料管将脱模剂收集池内的脱模剂液体直接抽向厂区雨水沟排入园区雨水管网进入临江河。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抽向厂区雨水沟的废液、流入园区的雨水管网的废液及废液进入临江河入河口分别进行了采样并出具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5〕第ZF265号)。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厂区进园区雨水口石油类监测结果为24.7mg/L,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规定,该公司厂区进园区雨水口水质石油类超标3.9倍,不符合标准规定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永川高新区管委会、重庆腾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委托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专家咨询意见书认定该公司排放的废液属于一般工业废水。该公司已构成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51123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世雄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1123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世雄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

320251123日对该公司车间主管龚恩全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

420251123日对该公司操作工何文彬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

5202511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堪验)方位图;

620251123日制作的现场视听资料(图片、影像资料);

7、《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废(污)水采样原始记录表》;

8、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5〕第ZF265号)及送达回证;

920251123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世雄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

1020251123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世雄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2545号;

11、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永川高新区管委会、重庆腾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委托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专家咨询意见书;

证据1234567891011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重庆腾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1220251123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世雄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20251123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世雄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戴世雄身份证复印件;

1420251123日对该公司车间主管龚恩全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520251123日对该公司操作工何文彬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620251123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世雄提供的车间主管龚恩及操作工何文彬的《劳动合同》;

1720241118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21314151617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腾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8、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

1920251211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33号)及送达回证;

202026214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65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81920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21202617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世雄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查笔录);

22202617制作的现场视听资料(图片、影像资料);

证据2122该公司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1211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33号),于2026214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65号),告知处371375元罚款,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该公司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该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计算处罚金额。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2超标3以上不足5、裁量等级4共性裁量因子: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为不足5次、裁量等级2,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为一般、裁量等级2;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1,计算结果为464219元。鉴于该公司已停止排污,并对雨水沟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新建了一套脱模剂配比回收过滤除油一体机,已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计算从轻处罚金额为371375元整(大写:叁拾柒万壹仟叁佰柒拾伍元整)经研究决定,对重庆腾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佰柒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腾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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