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6-00057 发文字号: 永环罚〔2026〕7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02-25 发布日期: 2026-03-12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6〕7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6-00057
发文字号: 永环罚〔2026〕7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02-25
发布日期: 2026-03-12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6〕7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67

当事人名称:重庆佳磊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明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3927262B

址:重庆市永川区松溉镇重庆永川工业园区港桥工业园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1290时重庆市永川区启动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20251211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级)应急响应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执法检查时,发现重庆佳磊印务有限公司印刷生产线正在生产,20258月,重庆佳磊印务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大气污染应急管理系统对2025年绩效评级和应急减排清单进行了填报并提交,根据行业减排指南各级预警要求,该公司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为: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调墨、供墨、印刷、覆膜、复合、清洗等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停产。综上,重庆佳磊印务有限公司涉嫌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属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51211重庆佳磊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明成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1211日对重庆佳磊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明成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1211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4202512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佳磊印务有限公司的《视听资料》;

5、重庆佳磊印务有限公司填报的重庆市大气污染应急管理系统截图;

6、《重庆市永川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2025年第4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永气应办〔202510号);

720251211日对重庆佳磊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明成提供的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

证据1234567证明重庆佳磊印务有限公司已经构成未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820251211日重庆佳磊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明成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

920251211日重庆佳磊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明成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20251211日重庆佳磊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明成提供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8910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佳磊印务有限公司。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1220251218日执法人员向重庆佳磊印务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29号)及送达回证。

13202624日执法人员向重庆佳磊印务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64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11213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程序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1218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29号)。202512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情况为:重庆佳磊印务有限公司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202624日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6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重庆佳磊印务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永川区于20251290时启动的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未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佳磊印务有限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重庆佳磊印务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附件《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进行计算规定予以裁量,裁量因子取舍情况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登记备案(裁量等级1)、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全部正常运行(裁量等级1);(二)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判定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判定裁量等级取1)、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判定裁量等级取1;(三)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落实(裁量等级-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1。通过裁量公式计算结果5000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规定予以处罚。我局决定对重庆佳磊印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元(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佳磊印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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