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6-00056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6〕6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09 | 发布日期: | 2026-03-12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6〕6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6-00056 | ||||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6〕6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2026-02-09 | ||||
| 发布日期: | 2026-03-12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6〕6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永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7FFDRU87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兴南路298号10号楼1层附F-02号、H(部分)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6日对重庆永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南公司)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永南公司在2023年4月28日至2024年8月26日期间出具的1068份“在用车辆检验(测)报告”中OBD模拟器读取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为YZ067LMNOP8345TU,CVN信息为:797A5056576C6D6E 存在雷同现象。环境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了5辆CALID雷同的车辆之后的环检报告进行比对,发现车辆CAL ID与原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中的不一致。通过部分发动机型号查询,同一发动机型号的车辆在你公司检测的CAL ID不是“YZ067LMNOP8345TU”。经调查永南公司员工刘泽明、胡建新、薛莲,确认其在以上1068辆车辆OBD检测中使用了OBD作弊器,出具了1068份检验合格报告。永南公司的检测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规定,未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出具了虚假的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第J.6.4.6.2条“对每个与排放相关的标定/软件应该设定使用唯一的CAL ID,其中至少有一个字节的数据与其他排放相关标定/软件的设定不同”的技术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5年8月26日对永南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8月26日对永南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8月26日对永南公司技术负责人薛莲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8月26日对永南公司尾气检测员刘泽明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8月26日对永南公司引车员胡建新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6、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车载诊断(OBD)系统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
7、关于车载诊断(OBD)系统相关问题的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资质材料;
8、重庆市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系统情况介绍;
9、2025年8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10、2025年8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永南公司的《视听资料》;
11、永南公司提供的《费用报销单》及购买OBD解码器的相关信息;
12、永南公司提供的1068份车辆检验报告;
13、永南公司提供的《永南车检价格详情表》;
证据1、2、3、4、5、6、7、8、9、10、11、12、13证明永南公司已经构成未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出具了虚假的检验报告环境违法事实。
14、2025年8月26日永南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定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5、2025年8月26日永南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刘泽明、胡建新、薛莲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书;
16、2025年8月26日永南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提供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4、15、16证明违法主体为永南公司。
1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18、2025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向永南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25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7、18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程序合法。
永南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査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向永南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 【2025】2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5年12月25日,我局接到永南公司《听证申请书》,2026年1月15日我局组织召开听证会。永南公司对三个方面提出异议:一是调查询问笔录中法定代表人陈洪并不在现场,对员工接受我局调查所陈述的内容不认可,并承认仅使用了OBD解码器,没有使用OBD作弊器;二是专家意见不属于行政处罚法上的法定证据,缺少证明力,专家的资质未认定。不能依照CALID/CVN代码一致就认定永南公司存在篡改、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三是对价格详情表、收费明细真实性无异议,但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尾气检验是单独独立的项目,生态环境局对安全技术检验无执法权,将两笔费用一起认定为违法所得不合理。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未提出异议。
我局认为:该案中,陈洪作为永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该对其公司出具的报告负责,且我局对陈洪所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均由陈洪本人签字确认,具备法律效力;专家意见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中的“书证、鉴定意见”,属于行政处罚法定证据,具备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法律效力,且出具《关于车载诊断(OBD)系统相关问题的专家论证意见》的四位专家均取得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质;因“违法所得”的法定界定是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获取的财产利益,即与虚假环保检测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收费。经综合法律审核意见决定,将安全检测费用与环保检测费用区分,以《永南车检价格详情表》中环保尾气检验费用计算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对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均有明确规定,要求:“检验机构应使用计算机数据管理系统存储所有被检车辆OBD数据,不得人为篡改数据”。永南公司出具的1068份车检报告中使用OBD解码器将1068辆车的CAL ID修改为“YZ067LMNOP8345TU”,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的规定,对永南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得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处罚款266400元(大写:贰拾陆万陆仟肆佰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22230元(大写:贰万贰仟贰佰叁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永南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