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6-00055 发文字号: 永环不罚〔2026〕2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02-12 发布日期: 2026-03-12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不罚〔2026〕2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6-00055
发文字号: 永环不罚〔2026〕2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02-12
发布日期: 2026-03-12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不罚〔2026〕2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不罚〔20261

当事人重庆市泰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786712701

址:重庆市永川区工业园区大安工业园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7日日对重庆顺飞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化电泳线涂装加工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核实: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冉华刚于2025年9月25日擅自联系驾驶员周定梁(身份证地址位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镇龙安村8组,身份证号码:5002***********3916,联系电话:18********07,车牌号渝A79EF1)将危险废物(废油漆桶640kg)转移至周定梁的车上并运输至重庆市璧山区丁家镇,该公司构成擅自转运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5925日对该公司负责人冉华刚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926日对公司负责人冉华刚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

32025926日对驾驶员(渝A79EF1)周定梁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

4、2025926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52025926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

证据;

6、2025926驾驶员周定梁提供的本人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驶证复印件

7、该公司转运危险废物称重单;

证据1、2、3、4、5、6、7证明重庆泰精包装制品有限

公司构成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

82025926日该公司负责人冉华刚提供的本人身

份证复印件

9、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冉华刚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2025926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12025926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8、9、10、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泰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12、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

1320251021日向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17号)及送达回证;

142026120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63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2、13、14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执法程序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任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规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返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计算处罚一是鉴于该公司及时将危险废物(废弃油漆桶)运回公司未造成外环境污染,并于9月27日、11月7日分2批次及时将危险废物(废弃油漆桶1020kg)交由重庆新炬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运处置。二是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冉华刚提供了重庆市泰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书,说明该量危险废物及时拉回并终止了违法行为,且提供了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西南医院门诊诊断证明书、璧山区人民医院病人出院证证明冉华刚患有帕金森病、脑梗死后后遗症、左侧偏瘫,配偶谢宗菊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人刘全素2025年11月15日诊断冠状动脠粥样硬化心脏病、泌尿道结石出院证并提供了该公司由于欠款至今被多家法院查封执行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八条第十六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于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及其附件1《免于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清单》中的相关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并结合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经2026年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第 2 次行政处罚案件审查调处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该公司的本次违法行为:

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泰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守法意识,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市泰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重庆市泰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守法意识,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

                           202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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