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6-00054 | 发文字号: | 永环不罚〔2026〕1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12 | 发布日期: | 2026-03-12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不罚〔2026〕1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6-00054 | ||||
| 发文字号: | 永环不罚〔2026〕1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2026-03-12 | ||||
| 发布日期: | 2026-03-12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不罚〔2026〕1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不罚〔2026〕1号
当事人:重庆顺飞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作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EUPL724M
注 册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永川高新区莲花路56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7日对重庆顺飞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化电泳线涂装加工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核实:该公司智能化电泳线涂装加工项目于2025年9月1日租用重庆高新区汽车电子产业园厂房,于2025年10月开始安装框架,现目前智能化电泳线涂装加工项目电泳生产线主体框架已建设完成、喷塑生产线框架已建设完成、废气设施前端管道已安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属“项目类别三十、金属制品业33,序号67其他(年用非溶剂型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按其工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同时该公司智能化电泳线涂装加工项目出具了《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总投资:3000万元。该公司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27日对该公司副总经理王菲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27日对该公司副总经理王菲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2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5年12月27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证据;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2021年版);
证据1、2、3、4、5证明重庆顺飞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化电泳线涂装加工项目)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同时证明该项目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
6、2025年12月27日该公司副总经理王菲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2025年12月27日该公司副总经理王菲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5年12月27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9、2025年12月27日该公司副总经理王菲停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6、7、8、9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顺飞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10、2025年12月27日该公司副总经理王菲提供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
证据10证明该项目总投资额为3000万元。
11、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
12、2026年1月20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6】2号)及送达回证;
13、2026年2月2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不罚告【2026】1号)及送达回证;
14、2026年1月16日该公司提供了《重庆顺飞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化电泳线涂装加工项目检查专家组咨询意见》,证明了擅自建设过程中,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
证据11、12、13、14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程序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公司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2026年1月23日对该公司智能化电泳线涂装加工项目涉嫌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时该公司已停止建设,并于2026年1月16日提供了《重庆顺飞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化电泳线涂装加工项目检查专家组咨询意见》,证明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七条第二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于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及其附件1《免于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清单》中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的本次违法行为:
免予行政处罚。
重庆顺飞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守法意识,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顺飞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重庆顺飞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守法意识,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