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6-00043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6〕5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05 | 发布日期: | 2026-02-25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6〕5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6-00043 | ||||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6〕5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2026-02-05 | ||||
| 发布日期: | 2026-02-25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6〕5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6〕5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臻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YTTLK1A
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重庆市永川区工业园港桥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0月31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臻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因制胶机故障,制胶罐中的成品胶发生溢流,员工使用清水冲洗制胶房溢流的成品胶,冲洗污水通过制胶房的地沟进入厂区雨水管网,再进入了园区雨水管网,最终流入大陆溪支流。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厂区大门外雨水井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5]第ZF239号)显示:厂区大门口外雨水井水质化学需氧量为970mg/L;悬浮物为480mg/L,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 一级标准限值规定,厂区大门口外雨水井水质化学需氧量超标8.7倍;悬浮物超标5.9倍,重庆臻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大门口外雨水井水质不符合标准规定。综上,你公司已构成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31日对重庆臻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东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31日对重庆臻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东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0月31日对重庆臻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周平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10月3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5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臻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视听资料》;
6、2025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向重庆臻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5]第ZF239号)、采样原始记录表及送达回证;
证据1、2、3、4、5、6证明重庆臻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构成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7、2025年10月31日重庆臻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东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5年10月31日重庆臻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员工周平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书。
9、2025年10月31日重庆臻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东提供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7、8、9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臻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11、2025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向重庆臻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27号)及送达回证。
12、2026年1月22日执法人员向重庆臻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6〕1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0、11、12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程序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20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27号)。于2025年11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情况为:重庆臻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已完成整改,制胶房地面水沟已进行了封堵,并在制胶机周边修建防渗漏围堰,厂区内部雨水管道和厂区大门雨水井中水质清澈,未见异常。2026年1月22日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6〕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重庆臻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清水冲洗制胶房溢流的成品胶,冲洗污水通过制胶房的地沟进入厂区雨水管网,再进入了园区雨水管网,最终流入大陆溪支流,外排污水化学需氧量超标8.7倍;悬浮物超标5.9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进行处罚。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臻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鉴于《重庆臻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含复合淀粉胶污水外溢事故环境影响程度调查专家咨询意见》认定“你公司复合淀粉胶污水外溢事故对周围生态环境损害及危害后果轻微”,且你公司在我局执法检查前已主动停止冲洗制胶房地面并收集溢流成品胶,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条“(六)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从轻情节,且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四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的规定予以处罚。我局决定对重庆臻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臻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