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6-00042 发文字号: 永环罚〔2026〕4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02-05 发布日期: 2026-02-2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6〕4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6-00042
发文字号: 永环罚〔2026〕4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02-05
发布日期: 2026-02-2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6〕4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64

当事人名称重庆铠亚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BARK6Q

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港桥路399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116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铠亚木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你公司废气处理设施中的干式过滤装置故障,导致气旋混动喷淋塔中处理喷漆废气的废水从干式过滤装置泄漏,并通过废气处理设施旁的雨水口进入了厂区雨水管道,再通过雨水管网进入港桥园区雨水管网,最终从笋桥新雨水排口进入大陆溪支流。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雨水管和笋桥新雨水排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5]ZF246号)显示:重庆铠亚木业有限公司厂区雨水管水质化学需氧量为2.36×10³mg/L,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 一级标准限值规定,该厂区雨水管水质化学需氧量超标22.6倍,重庆铠亚木业有限公司厂区雨水管水质不符合标准规定。综上,你公司已构成构成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5116重庆铠亚木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陈远邦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116日对重庆铠亚木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陈远邦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

32025116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方位图》

42025116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铠亚木业有限公司的《视听资料

520251113,执法人员向重庆铠亚木业有限公司送达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5]ZF246号)采样原始记录表和送达回证;

证据12345证明重庆铠亚木业有限公司已经构成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62025116日重庆铠亚木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陈远邦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2025116日重庆铠亚木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陈远邦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5116日重庆铠亚木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陈远邦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92025116日重庆铠亚木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陈远邦提供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6789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铠亚木业有限公司。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1120251121日执法人员向重庆铠亚木业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28号)及送达回证。

122026122日执法人员向重庆铠亚木业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62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01112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程序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1121你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28号)。20251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情况为:重庆铠亚木业有限公司已完成整改,已对故障的干式过滤装置进行了维修,完善了废气处理设施周边的围堰和排水沟。2026122日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6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重庆铠亚木业有限公司气旋混动喷淋塔中处理喷漆废气的废水从干式过滤装置泄漏,并通过废气处理设施旁的雨水口进入了厂区雨水管道,再通过雨水管网进入港桥园区雨水管网,最终从笋桥新雨水排口进入大陆溪支流,外排污水化学需氧量超标22.6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进行处罚。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铠亚木业有限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鉴于《重庆铠亚木业有限公司喷漆废气治理系统喷淋循环水泄漏事故环境影响程度调查专家咨询意见》认定你公司此次废水泄漏事故对周围生态环境损害及危害后果轻微,且你公司主动将流入外环境的污水进行拦截,并用水泵抽至污水管网,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条(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从轻情节,且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四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规定予以处罚。我局决定对重庆铠亚木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铠亚木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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