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6-00003 发文字号: 永环罚〔2025〕21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12-30 发布日期: 2026-01-06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21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6-00003
发文字号: 永环罚〔2025〕21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12-30
发布日期: 2026-01-06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21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21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高速惠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高速公路永川北加油站分公司

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EH83BMXL

负责人身份号码:420************510

公司住所: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高速路北面入口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0月13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重庆高速惠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高速公路永川北加油站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高速惠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高速公路永川北加油站分公司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高速路北面入口处,成立于 2025年 5 月 7 日 , 负 责 人 是 童 季 光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00118MAEH83BMXL,主要从事成品油零售。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重庆高速惠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高速公路永川北加油站分公司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检验,检测中发现人工量油口端盖(5号罐潜油泵井法兰)泄漏,加油机油气回收管和阀门处(3号机铜管)泄漏;根据《检验报告》(No.2025101609583)显示,人工量油口端盖(5号罐潜油泵井法兰)、加油机油气回收管和阀门处(3号机铜管)泄漏浓度(μmol/mol)分别是849.33982.8,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5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 值应小于等于 500μmol/mol的规定,重庆高速惠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高速公路永川北加油站分公司构成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51013日对重庆高速惠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高速公路永川北加油站分公司站长刘洪兵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1021日对重庆高速惠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高速公路永川北加油站分公司站长刘洪兵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1013日对重庆高速惠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高速公路永川北加油站分公司站长刘洪兵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510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检验重庆高速惠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高速公路永川北加油站分公司的视听资料。

5、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2025101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101609583)

6、20251021日重庆高速惠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高速公路永川北加油站分公司站长刘洪兵提供的《排污许可证》。

证据1、2、3、4、56证明重庆高速惠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高速公路永川北加油站分公司构成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行为。

7、20251021日重庆高速惠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高速公路永川北加油站分公司站长刘洪兵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51013日重庆高速惠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高速公路永川北加油站分公司站长刘洪兵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251017日重庆高速惠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高速公路永川北加油站分公司站长刘洪兵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7、8、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高速惠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高速公路永川北加油站分公司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1120251028日执法人员向重庆高速惠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高速公路永川北加油站分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 202519号)及送达回证。

1220251216日执法人员向重庆高速惠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高速公路永川北加油站分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 202521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01112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程序合法。

重庆高速惠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高速公路永川北加油站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根据査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1028日执法人员向重庆高速惠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高速公路永川北加油站分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 202519号),责令重庆高速惠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高速公路永川北加油站分公司在20251112日前改正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行为;20251216日执法人员向重庆高速惠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高速公路永川北加油站分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 20252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公司于20251015日向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递交了一份《油气回收检测整改报告》,其阐述的内容为:2025年10月13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发现重庆高速惠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高速公路永川北加油站分公司油气回收系统存在人工量油口端盖(5号罐潜油泵井法兰)泄漏、加油机油气回收管和阀门处(3号机铜管)泄漏的问题,并于20251015完成整改。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重庆高速惠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高速公路永川北加油站分公司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属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第四项的规定,理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高速惠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高速公路永川北加油站分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结合重庆高速惠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高速公路永川北加油站分公司的《油气回收检测整改报告》和执法人员复查情况,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予以裁量,鉴于重庆高速惠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高速公路永川北加油站分公司20251013日发现加油站人工量油口端盖(5号罐潜油泵井法兰)、加油机油气回收管和阀门处(3号机铜管)泄漏后,立即停止了5号罐潜油泵对应的加油枪机及3号加油机的使用,并开展油气泄漏问题的整改,于20251015日完成了整改,委托四川省泰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检验,于20251026日取得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tjc20251026-237,报告显示油气泄漏浓度均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前就进行了整改,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金额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重庆高速惠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高速公路永川北加油站分公司行政处罚:

28600元(大写:贰万捌仟陆佰元整)的罚款;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高速惠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高速公路永川北加油站分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12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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