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6-00002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5〕20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30 | 发布日期: | 2026-01-06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20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6-00002 | ||||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5〕20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2025-12-30 | ||||
| 发布日期: | 2026-01-06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20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2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优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金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ACDQ1987
法定代表人身份号码:500*************831
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松溉镇松江大道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移交线索,2025年10月17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市优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通过调取查阅《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和车辆检测视频、现场调查等方式查明实情。重庆市优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2025年3月至2025年9月期间,检测车牌号“川ED65H9、川EPU955、贵F85N81、川E29C62、川EF5726、川EB56V3、川EN00D6、渝B6771R、渝BVR756、川ED8813、川EMA096、川EHC198”等12辆车的车检报告中CALID码,CVN码均分别出现相同的情况,跟车辆原有的两码不同,OBD诊断仪读取的过程数据与车辆检测中的数据不符。经调查询问你公司检测员罗晓康,得知其在12辆车OBD检测中使用了作弊器,并出具了相应的检验合格报告。你公司的检测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规定。综上,你公司已构成未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出具了虚假的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17日对重庆市优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龙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17日对重庆市优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龙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0月17日对重庆市优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员罗晓康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违法线索移交单;
5、2025年10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6、2025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市优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视听资料》;
7、重庆市优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员罗晓康通过网络(拼多多)购买OBD作弊器的记录截图;
8、重庆市优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12辆车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9、重庆市优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收据照片;
证据1、2、3、4、5、6、7、8、9证明重庆市优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已经构成未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出具了虚假的检验报告环境违法事实。
10、2025年10月17日重庆市优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龙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1、2025年10月17日重庆市优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员罗晓康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书。
12、2025年10月17日重庆市优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龙提供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0、11、12、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优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14、2025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向重庆市优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20号)及送达回证。
15、2025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向重庆市优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20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3、14、15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程序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0月30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20号)。2025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2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重庆市优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出具了虚假的检验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市优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根据《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国环规执法〔2025〕1号)相关规定,重庆市优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已达10辆以上车辆,属情节严重。
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11日进行了复查,重庆市优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已改正了违法行为,停止在检测中使用OBD作弊器,同时已对在检测过程中存在篡改OBD数据的6辆汽车进行了召回重检,重检车辆均通过检测,其余6辆汽车已报废。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从轻处罚。
5、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四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三)对既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因素,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裁量,经综合考量,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对重庆市优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叁仟陆佰元整);
2、处罚款209500元(贰拾万玖仟伍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市优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