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241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5〕19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24 | 发布日期: | 2025-12-24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9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241 | ||||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5〕19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2025-12-24 | ||||
| 发布日期: | 2025-12-24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9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美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32H462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凤凰二路3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供的问题线索(重庆市永川区美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自2023年1月3日至2024年8月13日使用作弊器明细表),我局会同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及国家生态环境部环科院专家于2025年8月27日、9月3日、9月4日及9月12日,依法对重庆市永川区美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并调取了该公司车辆检测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尾气检测员阳宇及彭生泽在车辆尾气检测工段中使用了干扰设备(OBD作弊器)修改车辆检测数据的行为,帮助故障车辆通过检测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89份,报告中显示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YZ067LMNOP8345TU、发动机控制单元CVN码均为797A5056。该公司自2023年1月3日至2024年8月13日期间通过使用OBD作弊器修改车辆检测数据,出具了189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违法所得25370元。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8月27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娟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8月27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娟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8月27日对该公司总经理陈万国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8月27日对该公司尾气检测员阳宇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9月4日对该公司尾气检测员阳宇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6、2025年8月27日对该公司尾气检测员彭生泽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7、2025年9月3日对代办夏中福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8、2025年9月3日代办夏中福提供的该公司检验科长王万明与本人的通话记录;
9、2025年9月4日对该公司检验科长王万明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10、2025年8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11、2025年8月27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12、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供的《重
庆市永川区美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自2023年1月3日至2024年8月13日使用作弊器明细表》;
13、2025年9月12日该公司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证据1、2、3、4、5、6、7、8、9、10、11、12、13证明该公司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14、2025年9月12日该公司提供的《自2023年1月3日至2024年8月13日期间车辆检测情况表》;
15、2025年9月4日该公司提供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
16、2025年9月4日该公司尾气检测员阳宇提供的《美桥车检收费优惠价格调整》;
证据14、15、16证明该公司违法所得金额为25370元。
17、2025年8月27日该公司尾气检测员阳宇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8、2025年8月27日该公司尾气检测员阳宇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书》复印件;
19、2025年8月27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娟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0、2025年8月27日该公司总经理陈万国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1、2025年8月27日该公司尾气检测员阳宇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2、2025年8月27日该公司尾气检测员彭生泽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3、2025年9月3日代办夏中福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4、2025年9月4日该公司检验科长王万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5、2025年9月4日该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26、2025年9月4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27、该公司提供的阳宇《劳动合同书》;
28、该公司提供的彭生泽《劳动合同书》;
29、该公司提供的王万明《劳动合同书》;
证据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永川区美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30、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
31、2025年9月28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14号)及送达回证。
32、2025年12月5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18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30、31、32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9月28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14号),2025年10月10日对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并调阅了该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查情况为: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且2024年8月13日后再没有发现该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于2025年12月5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18号),告知:1、没收违法所得25370元(大写:贰万伍仟叁佰柒拾元整),2、罚款308125元(大写:叁拾万零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美桥【2025】025号),恳请从轻处罚。事实与依据:1、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积极完成整改;2、OBD屏弊器的使用一直以来属于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普遍现象,而只对检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未能体现执法的公正、公平;3.参照重庆地区其他区县同一违法形为,告知书中涉及处罚金额过重;4、机动车检测包括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和机动车环保检测两个领域,分别出具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报告与机动车环保检测报告,我司对两个领域的检测项目分别进行公示收费,告知书将两个不同的领域均纳入违法所得,恳请贵机关将违法所得按环保检测收费单独计算;5、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6、员工也未通过OBD屏弊器获利,主观过错较小,且从2023-2024年共发现OBD发动机电控单元CALID类同的共189台,未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7、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在贵机关调查期间,公司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全力配合执法检查,无任何隐瞒、抗拒行为,符合行政处罚裁量中从宽处理的基本原则。请求事项:请求按最低处罚幅度予以裁量或减免罚款。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
1、该公司自2023年1月3日至2024年8月13日期间,未依法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出具了虚假的检验报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理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法律责任。
2、我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取证和追溯处理。鉴于违法行为发生于2023年1月3日至2024年8月13日,尚在法定追责时效内,依法予以立案查处,程序合法、依据充分。
3、鉴于该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前,主动中止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在裁量过程中,我局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危害后果、整改情况等因素,依法从轻处罚。
4、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而违法所得的金额为该公司2025年9月12日提供的明细(25370元)。
5、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而非额外从宽情节。尽管如此,我局在适用裁量因子时,已充分考虑其配合态度,在相关裁量等级选择中均取较低值,体现了过罚相当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6、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主体,同时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严守法律底线,切实履行环保法定义务。所谓“特殊经济困难”并非《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事由,不能作为减免法律责任的正当理由。
综上所述,该公司提交的《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所陈述的理由,不符合法定减轻或按最低幅度处罚的条件,我局对其申请不予采纳,但依法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三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规定,对重庆市永川区美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370元(大写:贰万伍仟叁佰柒拾元整);
2、罚款246500元(大写:贰拾肆万陆仟伍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市永川区美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