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240 发文字号: 永环罚〔2025〕18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12-24 发布日期: 2025-12-24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8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240
发文字号: 永环罚〔2025〕18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12-24
发布日期: 2025-12-24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8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18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渝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光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ACC22BX9

址: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小南村回龙桥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线索,2025814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立即会同区公安局联合开展执法检查,通过查阅《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现场调查等方式查明实情,发现重庆渝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23日至2024314日期间,该公司对车牌号为渝AU9J97、渝A78FQ2、渝CRF771、川A06JF167辆车进行检测时,检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CVN一致,分别为311GK64593728961AE45C70。经对该公司尾气检测员章兴军进行调查,得知其在67辆车OBD检测中使用了作弊器,并出具了相应的检验合格报告。该公司的检测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规定,未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出具了虚假的检验报告,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5814重庆渝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英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815日对重庆渝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英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814日对重庆渝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尾气检测员章兴军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车载诊断(OBD)系统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

5、关于车载诊断(OBD)系统相关问题的专家论证意见;

6、重庆市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系统情况介绍;

720258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820258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渝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视听资料》;

9、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提供的《辨认记录》及章兴军在王钰龙处购买OBD作弊器的相关信息;

10、重庆渝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67辆车的检验报告;

11、重庆渝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收费价格调整的情况说明》;

证据1234567891011证明重庆渝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构成未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出具了虚假的检验报告环境违法事实。

122025815日重庆渝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英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定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2025814日重庆渝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章兴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书;

142025814日重庆渝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英提供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21314、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渝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162025825日执法人员向重庆渝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 【202510号)及送达回证。

172025123日执法人员向重庆渝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 202512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51617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程序合法。

重庆渝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査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825日执法人员向重庆渝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 【202510号),责令重庆渝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5123日执法人员向重庆渝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 【20251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该公司于2025128日向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递交了一份《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其阐述:一、主观恶性较小,无违法故意:重庆渝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此前无任何相关违法记录,日常严格遵守机动车排放管理规定,因员工对OBD屏蔽器的违法性及环境危害认识不足以及受他人误导虚假宣传导致该行为,并非主观故意追求违法结果刻意规避监管、追求非法利益,且20232月至20243月不同车型CALID一致的数量仅67辆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及恶劣社会影响,违法情节较轻。二、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积极完成整改。从2024年专项整治前,员工意识到使用OBD屏弊器的严重性,就自行丢失销毁了,后面就从未使用过,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三、重庆渝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事实发生在20232月至20243月,在2024年专项整治前几月,公司管理层在线上发现部分关于OBD屏蔽器的案例和危害性介绍后,又多次对公司员工进行了培训教育和警示提醒,相关人员知其严重性后就禁止使用了,重庆渝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243月以前,贵机关不应按20254月新出台的《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的标准进行认定处罚,恳请贵机关按此意见之前的政策从轻和减轻行政处罚。四、参照重庆地区其他区县同一违法形为,告知书中涉及处罚金额过重:如20259月重庆梁平区2家机动车检测机构(擅自改变方法、使用OBD作弊器造假),对2家机构分别处罚款1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处罚款1万元的处罚金额,(此案件与我司是同一批次移交案件且违法车辆数量较大),恳请贵机关参照周边区县相关案例从轻和减轻行政处罚。五、自立案以来,重庆渝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始终积极配合贵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无隐瞒、抗拒调查的行为。六、重庆渝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特殊经济困难,公司自2022年成立以来,前期固定资产及筹建资金投入巨大,资金沉淀压力显著,建站后需承担持续运营成本压力,且前期巨额投入尚未回本,叠加当前行业内卷经营困境,现有检测收入仅能维持基本运营,完全不具备高额罚款的缴纳能力。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

1重庆渝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20232月至20243月期间,未依法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出具了虚假的检验报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理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法律责任。

2、我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取证和追溯处理。鉴于违法行为发生于20232月至20243月,尚在法定追责时效内,依法予以立案查处,程序合法、依据充分。

3、鉴于该公司在20243月前,主动中止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在裁量过程中,我局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危害后果、整改情况等因素,依法从轻处罚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而非额外从宽情节。尽管如此,我局在适用裁量因子时,已充分考虑其配合态度,在相关裁量等级选择中均取较低值,体现了过罚相当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5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主体,同时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严守法律底线,切实履行环保法定义务。所谓特殊经济困难并非《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事由,不能作为减免法律责任的正当理由。

综上所述,该公司提交的《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所陈述的理由,不符合法定减轻或按最低幅度处罚的条件我局对其申请不予采纳,依法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三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规定,决定对重庆渝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从轻行政处罚:

1246500元(大写:贰拾肆万陆仟伍佰元整)的罚款;

2、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8020元(大写:捌仟零贰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渝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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