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239 发文字号: 永环罚〔2025〕17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12-24 发布日期: 2025-12-24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7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239
发文字号: 永环罚〔2025〕17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12-24
发布日期: 2025-12-24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7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7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永川区金银坡斗子丘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世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203335256

址: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会龙桥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2025916日、28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916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二采区采矿作业过程中的厂界噪声和无组织废排放情况开展了执法监测,永环(监)字【2025】第ZF220号监测报告显示: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值为64分贝,依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规定,你公司排放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超标4分贝,不符合标准规定。你公司涉嫌构成厂界环境噪声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监测报告》(编号:永环(监)字【2025】第ZF220号)及送达回执;

2、永环(监)字【2025】第ZF220号监测报告-重庆市永川区金银坡斗子丘建材有限公司采样记录(厂界噪声测量原始记录表、现场监测点位示意图、附图1、颗粒物原始记录表、现场监测点位示意图、附图123);

32025916日对重庆市永川区金银坡斗子丘建材有限公司行政经理罗志强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5916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现场勘察图

52025916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62025928日对重庆市永川区金银坡斗子丘建材有限公司行政经理罗志强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6证明重庆市永川区金银坡斗子丘建材有限公司构成构成厂界环境噪声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事实。

72025928重庆市永川区金银坡斗子丘建材有限公司行政经理罗志强刘飞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5928重庆市永川区金银坡斗子丘建材有限公司行政经理罗志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罗世红身份证复印件

92025928重庆市永川区金银坡斗子丘建材有限公司行政经理罗志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02025928重庆市永川区金银坡斗子丘建材有限公司行政经理罗志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12025928重庆市永川区金银坡斗子丘建材有限公司行政经理罗志强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正本;

12重庆市永川区金银坡斗子丘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表11工业噪声排放信息表》和《表25工业噪声》;

132025928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7-13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永川区金银坡斗子丘建材有限公司。

1420251011日向重庆市永川区金银坡斗子丘建材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16号)及送达回证

15202559日向重庆市永川区金银坡斗子丘建材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17号)及送达回证;

1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4-16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程序合法。

1720251027日对重庆市永川区金银坡斗子丘建材有限公司行政经理罗志强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820251027日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

1920251027日重庆市永川区金银坡斗子丘建材有限公司行政经理罗志强提供重庆市隆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重庆隆宇【2025】第WT10108号);

证据17-19证明重庆市永川区金银坡斗子丘建材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1011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16号)。于2025125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1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认为:

1、永环(监)字【2025】第ZF220号监测报告显示: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值为64分贝,依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规定,你公司排放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超标4分贝,不符合标准规定。你公司涉嫌构成厂界环境噪声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你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采取了多种措施进行降噪,并委托重庆市隆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其环境噪声进行监测,重庆隆宇〔2025〕第WT10108号《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厂界噪声值为49分贝,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同时你公司主动中止违法行为,邀请专家对周边环境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中写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5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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