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238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5〕16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24 | 发布日期: | 2025-12-24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6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238 | ||||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5〕16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2025-12-24 | ||||
| 发布日期: | 2025-12-24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6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6 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
负责人: 严天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JHEH6F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225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9月23日、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以下简称:该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核实: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我局委托,于2025年9月23日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情况进行了检测。2025年10月9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热工流量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092405617》显示:该加油站卸油口(92#法兰)泄漏浓度为32295.2μmol/mol、油气回收口盖帽口泄漏浓度为22578.3μmol/mol,不符合GB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5.5条“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 500μmol/mol”的规定。该加油站构成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23日对该加油站负责人严天鹤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22日对该加油站负责人严天鹤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0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5年9月23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5年永川区加油站抽测服务合同》;
6、文章、滕恒提供的资质证;
7、《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热工流量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检验原始记录》;
8、《检验报告NO.2025092405617》及送达证;
9、2025年10月12日该加油站提供的《关于卸油口油气外泄问题整改汇报》;
证据1、2、3、4、5、6、7、8、9证明该加油站构成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
10、2025年10月22日该加油站负责人严天鹤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2025年10月22日该加油站负责人严天鹤提供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12、2025年10月22日该加油站负责人严天鹤提供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3、2025年10月22日该加油站负责人严天鹤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4、2025年10月22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0、11、12、13、14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
15、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
16、2025年10月28日向该加油站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21号)及送达回证。
17、2025年12月5日向该加油站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19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5、16、17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程序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向加油站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21号),2025年11月4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情况为:该加油站已对卸油口球阀中老化的密封圈进行了更换,对发现的问题全部进行了整改,并于2025年10月20日已向我局递交了整改汇报。于2025年12月5日向该加油站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19号),告知处38270元罚款,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该加油站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该加油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该加油站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计算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38270元。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8270元(大写:叁万捌仟贰佰柒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市永川区爱众能源有限公司凤凰湖加油加气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