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226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5〕15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09 | 发布日期: | 2025-12-09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5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226 | ||||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5〕15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2025-12-09 | ||||
| 发布日期: | 2025-12-09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5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5号
被处罚单位:四川石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明德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D4WEQM28
负责人身份号码:500************616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牛沙横街2号1楼附1016B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石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运维管理的永川区胜利路街道西城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25日,我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第三分院对四川石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运维管理的永川区胜利路街道西城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现场检测,发现92号汽油操作井内油气回收联通管法兰接口处发生故障,存在油气泄露情况,随即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第三分院对泄漏处开展了检测。2025年10月20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第三分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090906017)显示:西城加油站人工量油口端盖(92#潜油泵井法兰)泄漏浓度5767.7μmol/mol,超过国家标准GB 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5.5条:“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μmol/mol。”的规定,因此四川石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构成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25日由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石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德豪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24日由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石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德豪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25日由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5年9月25日由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5年8月14日由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与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签订的《2025年永川区加油站抽测服务合同》。
6、2025年10月20日向四川石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的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090906017)及送达回执。
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5条节选)。
证据1—7证明四川石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构成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事实。
8、2025年10月24日由四川石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德豪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2025年10月24日由四川石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德豪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0、2025年10月24日由四川石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德豪提供的《永川本部片区加油站检修维保协议》。
11、2025年10月24日由四川石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德豪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8—11证明违法主体是四川石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2、2025年10月29日向四川石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18号)及送达回证。
13、2025年11月18日向四川石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15号)及送达回证。
1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2-14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程序合法。
15、2025年10月30日由四川石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德豪提供的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092812810)。
16、2025年11月1日由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石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德豪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7、2025年11月1日制作的复查现场《视听资料》。
证据15-17证明四川石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
四川石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0月29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18号)。2025年11月18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1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四川石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四川石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四川石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5〕6号)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鉴于四川石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是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检查当日就马上组织专家对故障点进行修复,2025年9月28日复检达标;二是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故障地点位于92号油井内,属于瞬时超标,且立即采取阻断措施,对外界环境影响较小,危害后果轻微;三是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因此,我局拟对你公司按照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2025年第3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四川石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川石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