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225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5〕14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09 | 发布日期: | 2025-12-09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4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225 | ||||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5〕14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2025-12-09 | ||||
| 发布日期: | 2025-12-09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4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4号
被处罚单位:铸特易(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先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1ARY546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777号(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0月30日,重庆市第二轮第三批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与我局执法人员对铸特易(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核实:该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21]078 号),于2023年1月12日通过自主环保验收、并取得《(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于2022年4月19日申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为:91500118MA61ARY546001Z),有效期为2022年4月19日至2027年4月18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主要产品为碳素材料、保温发热冒口及复合耐高温材料。碳素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颗粒物经断点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检查发现:该公司碳素材料生产线的废气处理设施(断点式脉冲布袋除尘器)的脉冲控制器处于关闭状态、未运行。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构成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30日对该公司车间主任余强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30日对该公司车间主任余强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0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5年10月30日制作的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证据;
5、《重庆市第二轮第三批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单》(渝环督(永川区)交办[2025]1号);
6、案件法制审核表;
7、2025年11月1日对该公司车间主任余强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8、2025年11月1日该公司车间主任余强提供的《设施设备运行记录》;
9、2025年11月1日该公司车间主任余强提供的《设备日常点检表》;
10、2025年11月5日对该公司车间班长石国全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3、4、5、6、7、8、9、10证明铸特易(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构成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11、2025年10月30日该公司车间主任余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2025年10月30日该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3、2025年10月30日该公司车间主任余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蒋先念身份证复印件;
14、2025年10月30日该公司车间主任余强提供的本人人身份证复印件;
15、2025年10月30日该公司车间主任余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
16、2025年10月30日该公司车间主任余强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21]078号)复印件;
17、2025年10月30日该公司车间主任余强提供的《铸特易(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化铸造设备和新型材料生产项目(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
18、2025年10月30日该公司车间主任余强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为:91500118MA61ARY546001Z);
19、2025年10月30日该公司车间主任余强提供的《劳务合同书》复印件;
20、2025年10月30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21、2025年11月5日该公司车间班长石国全提供的《劳务合同书》复印件;
22、2025年11月5日该公司车间班长石国全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1、12、13、14、15、16、17、18、19、20、21、22证明违法主体为铸特易(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23、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
24、2025年10月31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22号)及送达回证;
25、2025年11月9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14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23、24、25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25号),2025年11月4日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情况为:该公司碳素材料生产线的污染治理设施(断点式脉冲布袋除尘器)的脉冲控制器开关已开启,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发现的问题已进行了整改,并于2025年11月1日向我局递交了整改报告。于2025年11月9日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14号),告知处10万元罚款,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该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计算处罚金额: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1);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2)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3)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无(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2),(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2)。计算结果为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经研究决定,对铸特易(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铸特易(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