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216 发文字号: 永环罚〔2025〕13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11-25 发布日期: 2025-11-2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3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216
发文字号: 永环罚〔2025〕13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11-25
发布日期: 2025-11-2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3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市永川区鸿跃石英精砂厂

执行事务合伙人:汪云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699077237

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号码:51**************7X

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代家店村大石坝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8日对重庆市永川区鸿跃石英精砂厂的石英砂、石英砂矿、尾砂堆放场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永川区鸿跃石英精砂厂于2025年7月18日租用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代家店村大石坝村民小组狗急湾处一空地堆放石英砂、石英砂矿、尾砂,堆放场大约2000平方米;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永川区鸿跃石英精砂厂厂区石英砂堆场、位于狗急湾处(石英砂、石英砂矿、尾砂)堆放场未进行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进行扬尘防治,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18日对重庆市永川区鸿跃石英精砂厂执行事务合伙人汪云才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19日对重庆市永川区鸿跃石英精砂厂执行事务合伙人汪云才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5年9月18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2、3、4、证明重庆市永川区鸿跃石英精砂厂厂区石英砂堆场、位于狗急湾处(石英砂、石英砂矿、尾砂)堆放场未进行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进行扬尘防治,属环境违法事实。

5、2025年9月19日重庆市永川区鸿跃石英精砂厂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6、2025年9月18日重庆市永川区鸿跃石英精砂厂提供的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汪云才身份证复印件;

7、2025年9月18日重庆市永川区鸿跃石英精砂厂执行事务合伙人汪云才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证据5、6、7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永川区鸿跃石英精砂厂。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9、2025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向重庆市永川区鸿跃石英精砂厂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 【2025】13号)及送达回证。

10、2025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向重庆市永川区鸿跃石英精砂厂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 【2025】13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8、9、10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程序合法。

重庆市永川区鸿跃石英精砂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査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6日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鸿跃石英精砂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13号),责令重庆市永川区鸿跃石英砂精砂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石英砂、石英砂矿、尾砂堆放场进行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进行扬尘防治;于2025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向重庆市永川区鸿跃石英精砂厂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 【2025】1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到目前为止重庆市永川区鸿跃石英精砂厂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重庆市永川区鸿跃石英精砂厂厂区石英砂堆场、位于狗急湾处(石英砂、石英砂矿、尾砂)堆放场未进行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进行扬尘防治,属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理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市永川区鸿跃石英精砂厂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结合重庆市永川区鸿跃石英精砂厂整改报告和执法人员复查情况,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予以裁量,鉴于重庆市永川区鸿跃石英精砂厂已经在2025年9月24日就完成了对石英砂、石英砂矿、尾砂堆放场的有效覆盖进行扬尘防治,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前就进行了整改,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金额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17875元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市永川区鸿跃石英精砂厂进行从轻行政处罚:

罚款:14300元(大写:壹万肆仟叁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市永川区鸿跃石英精砂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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