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214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5〕12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19 | 发布日期: | 2025-11-19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2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5-00214 | ||||
| 发文字号: | 永环罚〔2025〕12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2025-11-19 | ||||
| 发布日期: | 2025-11-19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2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25〕1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先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14L403P
注册地址: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会龙桥村金银坳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6日对重庆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租赁重庆金银坡华西建材有限公司2号工业广场西侧部分用地,建设有一条石灰石破碎生产线(包括输送带1套,振动筛1套,给料机1套,重锤式破碎机1套,反击式破碎机1套,变压器、配电房1套,吸尘器1套,吊车1套,钢材1套,五金配件1套,氧气乙炔1套),项目总投资1002755.55元。该项目于2024年6月开始建设,目前尚未完工,未正式投入生产。该项目主要产品:碎石。原料:石灰石。生产工艺:石灰石-破碎-筛分-产品(石粉、2#碎石、3#碎石、瓜米石),年产量约30万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该项目属于“八、非金属矿采选业:12.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109。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矿区修复治理工程”,环评类别为报告表。重庆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16日由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易世飞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16日由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易世飞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22日由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易世飞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9月16日由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5.2025年9月16日由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6.2025年9月16日由重庆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易世飞所提供的《重庆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拟了解资产价值涉及的机器设备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卓瑞和评字【2025】第DE253号)。
证据1-6证明重庆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7.2025年9月16日由重庆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易世飞所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8.2025年9月16日由重庆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易世飞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2025年9月16日由重庆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易世飞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0.2025年9月16日由重庆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易世飞所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1.2025年9月16日由重庆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易世飞所提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先孝身份证复印件。
12.2025年9月16日由重庆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易世飞所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7-12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13.2025年9月26日向重庆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11号)及送达回证。
14.2025年10月23日向向重庆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11号)及送达回证。
1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3-15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程序合法。
16.2025年9月29日对重庆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易世飞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7.2025年9月29日由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复查现场《视听资料》;
证据16-17证明重庆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整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6日向重庆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送达《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改〔2025〕11号),于2025年10月23日向重庆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送达《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2025〕1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重庆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构成“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重庆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5〕6号)附件“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相关规定进行裁量:项目建设进程:建设阶段(裁量等级1),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1),建设项目地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等级1),两年内收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2)。将上述裁量因子代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罚款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2025年执法支队第7次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重庆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如下处罚:
责令停止建设,处人民币10028元的罚款(大写:壹万零贰拾捌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3日
